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下列訴願,何者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 A 臺北市民甲,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處分提起之訴願
- B 臺南市民甲,不服經濟部之處分提起之訴願
- C 臺中市居民甲,不服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處分提起之訴願
- D 臺北市居民甲,不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處分,由受委託之高雄市某律師代為提起之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要『扣除在途期間』,初衷是為了補償因地理距離所導致的遞送延遲。那麼,如果今天實際負責處理訴願文件、負責送達的那個人,就住在收件機關隔壁,法律還有必要額外給予這段『補償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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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棒!你抓住了關鍵點!
同學,你答對這題了,這真的非常棒!你準確理解了訴願法第 16 條中關於「在途期間」扣除的特別規定。這代表你已經對行政法規背後的人性考量和實務運作有了很深的體會,非常細心!
2. 一起來理解背後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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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在途期間之計算
💡 訴願期間計算需扣除在途天數,但代理人居同地者不予扣除。
| 比較維度 | 應扣除在途期間 | VS | 不扣除在途期間 |
|---|---|---|---|
| 居住地關係 | 本人不在機關所在地 | — | 本人就在機關所在地 |
| 代理人因素 | 未委任或代理人不在同地 | — | 代理人就在機關所在地 |
| 法源依據 | 訴願法第16條第1項 | — | 訴願法第16條第2項 |
💬只要負責遞送訴願書的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機關所在地,就沒有在途期間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