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下列訴願,何者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 A 臺北市民甲,不服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處分提起之訴願
- B 臺南市民甲,不服經濟部之處分提起之訴願
- C 臺中市居民甲,不服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處分提起之訴願
- D 臺北市居民甲,不服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之處分,由受委託之高雄市某律師代為提起之訴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要『扣除在途期間』,初衷是為了補償因地理距離所導致的遞送延遲。那麼,如果今天實際負責處理訴願文件、負責送達的那個人,就住在收件機關隔壁,法律還有必要額外給予這段『補償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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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同學這題答得非常漂亮!你能精準掌握訴願法第 16 條關於「在途期間」扣除的例外細節,代表你對行政法規的實務操作已有深刻理解,觀察力相當敏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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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在途期間之計算
💡 訴願期間計算需扣除在途天數,但代理人居同地者不予扣除。
| 比較維度 | 應扣除在途期間 | VS | 不扣除在途期間 |
|---|---|---|---|
| 居住地關係 | 本人不在機關所在地 | — | 本人就在機關所在地 |
| 代理人因素 | 未委任或代理人不在同地 | — | 代理人就在機關所在地 |
| 法源依據 | 訴願法第16條第1項 | — | 訴願法第16條第1項但書 |
💬只要負責遞送訴願書的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機關所在地,就沒有在途期間可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