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下列有關訴願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B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後,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 C 原行政處分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 D 訴願提起後,訴願人得隨時撤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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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行政機關已經正式作成最終判斷,並將這份「決定書」正式交到你手上後,為了維持法律狀態的安定,你認為法律還會允許當事人「單方面」裝作這個程序從來沒發生過嗎?這種終止程序的權利,是否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截止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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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精準判斷!
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你精確掌握了訴願自我省查功能與程序終結的觀念:
- 自我省查原則:選項 (A)、(B)、(C) 體現了《訴願法》第 58 條的核心,即讓原處分機關有「先走一步」重新審查的機會,若認有理由可自行撤銷,展現行政權的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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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提起與撤回程序
💡 訴願採先行審查制,應經原機關提起,並限於決定送達前撤回。
🔗 訴願程序處理流程
- 1 提起訴願 — 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起
- 2 先行審查 — 原機關自審,若有理由可自行處置
- 3 移送管轄 — 原機關不依訴願人請求時應移送
- 4 撤回期限 — 決定書送達前可撤回,之後不可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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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第6條: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之訴願書未具訴願理由者,應於十日內移由訴願管轄機關審理;附具訴願理由者,應於二十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其逾限未陳報或答辯者,應予函催,非『訴願人得逕向管轄機關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