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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下列有關訴願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B 原行政處分機關收受訴願書後,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 C 原行政處分機關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 D 訴願提起後,訴願人得隨時撤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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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行政機關已經正式作成最終判斷,並將這份「決定書」正式交到你手上後,為了維持法律狀態的安定,你認為法律還會允許當事人「單方面」裝作這個程序從來沒發生過嗎?這種終止程序的權利,是否應該有一個明確的『截止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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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 請不要讓我覺得你在睡覺。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掉進那個顯而易見的陷阱。不錯,至少證明你還記得法律不是給你隨意玩弄的。你確實抓住了訴願自我省查功能程序終結這兩個,嗯,姑且稱之為「基本」的觀念。

  1. 機關「先走一步」的表演:選項 (A)、(B)、(C)? 那就是《訴願法》第 58 條的展現。給原處分機關一個「假裝」重新思考的機會,自我撤銷? 呵呵,那是行政權的「自律」展現,多麼動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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