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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作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係對人民訴訟權施予不必要之限制
  • B 訴願審理之範圍必須與法院審理之範圍相同
  • C 人民請願未獲得行政機關積極處理時,得提起訴願
  • D 憲法並未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具體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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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憲法層次」與「法律層次」的規範差異: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訴願與訴訟權,係屬於權利性質的概括規範,還是會針對行政救濟機關內部的「人員組成比例」或「具體組織架構」進行細節性的規定?這類制度細節通常是保留給哪一個位階的法源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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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法律規範層級的分野。憲法第16條僅原則性保障人民的訴願與訴訟權,至於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具體組成方式,則是交由立法者於《訴願法》中規範,憲法本身並無明文,因此選項 (D) 完全正確。 這道題綜合測驗了行政救濟的基礎體系,極具鑑別度。我們順帶釐清其他錯誤選項:(B) 訴願機關可審查行政處分的「妥當性」,審理範圍比行政法院僅審查「適法性」更廣;(C) 請願與訴願的法定要件截然不同,請願未獲處理並不能直接提起訴願。 至於選項 (A) 的訴願前置主義,其目的在於讓機關有自我省查的機會,並非對訴訟權的不必要限制。在此特別釐清一個實務觀念:釋字第418號係說明交通裁決事件由普通法院交通法庭審理,屬立法者就特殊行政爭訟事件審理法院及程序之選擇,與憲法保障訴訟權無牴觸;這彰顯了爭訟程序多具有立法形成自由。你能順利避開這些陷阱,代表觀念相當紮實!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B
為什麼請願不能提訴願,兩者在法律上的具體門檻差在哪裡?
📝 權利救濟與訴願制度
💡 訴願與請願性質不同,憲法僅保障權利但不規範救濟組織細節。
比較維度 請願 (Petition) VS 訴願 (Appeal)
性質目的 建議或意見表達 對違法不當處分救濟
審查範圍 政策、公益、權利 合法性與妥當性
後續效果 無法律救濟強制力 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請願屬政治參與性質,訴願則為針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之正式法律救濟。
🧠 記憶技巧:訴願審合妥,訴訟看合法;請願提意見,訴願求翻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請願」若被行政機關冷處理即可轉為「訴願」,或誤認訴願審議委員會具憲法位階。
訴訟權保障 請願法 行政處分之妥當性審查 釋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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