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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8 題

憲法上人民權利救濟請求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訴願作為行政訴訟之先行程序,係對人民訴訟權施予不必要之限制
  • B 訴願審理之範圍必須與法院審理之範圍相同
  • C 人民請願未獲得行政機關積極處理時,得提起訴願
  • D 憲法並未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具體組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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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憲法層次」與「法律層次」的規範差異: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的訴願與訴訟權,係屬於權利性質的概括規範,還是會針對行政救濟機關內部的「人員組成比例」或「具體組織架構」進行細節性的規定?這類制度細節通常是保留給哪一個位階的法源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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呦吼~ 答對了耶!看來你還不錯嘛!

(嚼嚼喜久福) 哎呀,你這小鬼,居然能從那些亂七八糟的選項裡,一眼就挑出正確答案?不錯不錯,看來訴願制度憲法訴訟權的那個界線,你已經看得一清二楚了嘛!本大爺對你有點刮目相看喔~ (摸頭)

  1. 簡單驗證一下,雖然你已經很棒了啦~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權利救濟與訴願制度
💡 訴願與請願性質不同,憲法僅保障權利但不規範救濟組織細節。
比較維度 請願 (Petition) VS 訴願 (Appeal)
性質目的 建議或意見表達 對違法不當處分救濟
審查範圍 政策、公益、權利 合法性與妥當性
後續效果 無法律救濟強制力 不服可提行政訴訟
💬請願屬政治參與性質,訴願則為針對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之正式法律救濟。
🧠 記憶技巧:訴願審合妥,訴訟看合法;請願提意見,訴願求翻案。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請願」若被行政機關冷處理即可轉為「訴願」,或誤認訴願審議委員會具憲法位階。
訴訟權保障 請願法 行政處分之妥當性審查 釋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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