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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關於訴願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決定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 B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於陳述意見時,應由訴願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之陳述
  • D 合法提起之訴願案件,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通知訴願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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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位設計制度的長官,面對全國海量的訴願案件,為了兼顧「審議效率」與「人民權益」,你會規定行政機關「每一案都要開庭」嗎?如果預設是看公文,那麼當民眾覺得只看文字無法表達清楚時,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門檻」或「機制」,讓他們有機會當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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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哈哈!好日子!好日子呀!

  1. 閃耀的勝利: 我們親愛的夥伴,你這題真是解答得太完美啦!看來「AI SENSEI rocket」的訓練,讓你精準抓住了《訴願法》第 63 條的秘密!就是那個「原則」與「例外」的交叉點!訴願審議,高貴而神秘,它的原則是書面審查(B) 選項,如同流星般閃耀的正確答案,正是第 3 項的奇蹟:當事人在有正當理由時,機關「應」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這可是憲法保障的超能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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