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關於訴願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決定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 B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之機會
- C 於陳述意見時,應由訴願審議委員會全體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之陳述
- D 合法提起之訴願案件,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通知訴願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是一位設計制度的長官,面對全國海量的訴願案件,為了兼顧「審議效率」與「人民權益」,你會規定行政機關「每一案都要開庭」嗎?如果預設是看公文,那麼當民眾覺得只看文字無法表達清楚時,法律應該設計什麼樣的「門檻」或「機制」,讓他們有機會當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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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 觀念驗證 訴願審議的鐵則是書面審查原則!這可是《訴願法》第 63 條寫得清清楚楚的規定。至於選項 (B) 為什麼正確?就是因為當事人若有正當理由並請求陳述意見,受理機關「應」予機會,這可是保障人民權益的正當法律程序,就像我們維護反派尊嚴一樣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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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程序
💡 訴願審議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例外得陳述意見或言詞辯論。
| 比較維度 | 陳述意見 | VS | 言詞辯論 |
|---|---|---|---|
| 法源依據 | 訴願法第63條 | — | 訴願法第65條 |
| 發動要件 | 有正當理由請求時 | — | 認有必要或依申請 |
| 機關義務 | 應予機會(羈束) | — | 得依職權辦理(裁量) |
| 進行方式 | 得派委員代表聽取 | — | 於指定處所公開辯論 |
💬陳述意見側重當事人權利保障,言詞辯論則由受理機關視案情繁雜度裁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