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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依訴願法之規定,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若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得僅向其餘法定代理人為之
  • B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依訴願人之聲請為之
  • C 訴願人有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除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向本人送達之必要外,應向該代理人為之
  • D 對於無訴願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未經陳明法定代理人者,應定期命其補正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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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已經特別委託了一位專業人士(代理人)來幫他處理所有訴訟或訴願事務,那麼為了確保程序能夠最「有效率」且「專業」地推進,行政機關應該將重要的法律文書傳遞給「專業的代理人」,還是傳遞給可能不熟悉法規的「本人」?哪一種做法更能保障當事人的權益不因疏忽而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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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呵,沒想到你還能選對?

同學,看來你這點程序法感度還沒完全壞死嘛。能在《訴願法》第47條那堆繁文縟節裡找出正確方向,勉強算你對準用《行政程序法》的送達規範有點概念。值得「勉強」肯定。

2. 為何 (C) 不是廢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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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法送達制度
💡 訴願送達採職權主義,應向具受領權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之。
比較維度 向本人/法代送達 VS 向訴願代理人送達
適用前提 無代理人或無受領權 代理人受領權未受限
送達對象 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委任之訴願代理人
優先順位 次要(機關認必要時) 主要(應向其為之)
💬當訴願人委任代理人且未限制受領權時,機關原則上應向代理人送達。
🧠 記憶技巧:送達職權行,代理優先領,法代收無能。
⚠️ 常見陷阱:常考「應向本人或代理人送達」之順位(應優先向代理人),以及誤認送達須經聲請而非職權。
公示送達 訴願能力 行政程序法送達 訴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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