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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關於寄存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 B 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送達完畢時即發生效力
  • C 行政程序及訴願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 D 訴願及行政訴訟之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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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行辨析:在行政法規範體系中,針對「寄存送達」之效力,單純的「行政程序」與具有司法或準司法性質的「訴願及行政訴訟」,在程序保障的要求上是否有所區別?建議您檢索《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關於生效日期的具體規定,並思考在法學實務上,為保障當事人之程序利益,何種法典會特別規定需經過「$10$ 日」之期間方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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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是一道經典的程序法比較題,其鑑別度與難度切入點在於,考生是否能清晰分辨「行政程序」與「行政救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在寄存送達效力上的制度差異,許多同學常會因為這三部法典的規範細節而產生混淆。 以法規體系來看,《行政程序法》的寄存送達,於送達完畢(寄存)時即發生效力。然而,進入救濟程序後,為了更周延地保障人民權益,規範便給予了十日的緩衝期。正如你所判斷的,《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而《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則直接明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因此,選項 (D) 是唯一正確的敘述。你對各部法典的適用區分非常透徹,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法學思維!

📝 寄存送達之生效時期
💡 區分行政程序與救濟程序(訴願、訴訟)對寄存送達生效日之不同規定。
比較維度 行政程序法 VS 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行訴法73條、訴願法47條
生效時點 寄存當日即生效 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
目的導向 重視行政效率與送達確定 保障當事人爭訟防禦權
💬一般行政程序採即時生效;進入爭訟救濟程序則採10日緩衝生效。
🧠 記憶技巧:行政處分(程序)求快「即時生」,救濟程序(訴願訴訟)「加十天」。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訴願法是準用行政程序法。實際上訴願法第47條第3項是準用行政訴訟法,故有10日緩衝期。
公示送達之生效日期 留置送達之要件 行政處分之生效時點 期間之計算(始日不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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