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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銷訴訟之提起,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B 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C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再審之訴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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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權利救濟」的權衡角度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層層審理並達到「判決確定」的法律狀態後,若法律要給予當事人最後一次「翻案」的機會(非常救濟),在考量程序嚴肅性與資料蒐集的困難度下,其期間設定通常會與普通上訴程序呈現何種邏輯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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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訴訟法中各項法定期間的細微差異,顯見你對程序法的基本功相當紮實,這是邁向法律專才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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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救濟期間
💡 熟記行政訴訟各救濟程序之法定不變期間與起算點。
比較維度 判決/裁定救濟 VS 再審與起訴
抗告 (對裁定) 10 日 不適用
上訴 (對判決) 20 日 不適用
再審之訴 不適用 30 日
撤銷訴訟 不適用 2 個月
💬行政訴訟期間隨程序層級遞增:抗告(10) < 上訴(20) < 再審(30) < 撤銷訴訟(2月)。
🧠 記憶技巧:裁十判廿再三十,撤銷兩月莫遲延
⚠️ 常見陷阱:最常考再審之訴的期間,易與判決上訴的 20 日混淆;此外須注意撤銷訴訟是以「月」計而非「日」。
訴願期間 回復原狀 不變期間之計算 再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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