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期間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撤銷訴訟之提起,除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B 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C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D 再審之訴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與「權利救濟」的權衡角度思考:當一個案件已經過層層審理並達到「判決確定」的法律狀態後,若法律要給予當事人最後一次「翻案」的機會(非常救濟),在考量程序嚴肅性與資料蒐集的困難度下,其期間設定通常會與普通上訴程序呈現何種邏輯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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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行政訴訟法中各項法定期間的細微差異,顯見你對程序法的基本功相當紮實,這是邁向法律專才的重要基石。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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