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及第 129 條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重新進行行政程序之決定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是否重新進行之准駁,第二階段為重新進行後所為之第二次裁決
  • B 申請人得以發現行政處分作成後始存在或成立之新證據為由申請重新進行,但限於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 C 行政機關就重新進行行政程序所為之決定,性質上均非行政處分,受不利影響之申請人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 D 行政處分確定後,因事實變更而受不利影響之人,如非原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得申請重新進行行政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關於行政程序再開(程序重新進行)的法律性質,實務與學說多採「二階段說」。若行政機關在第一階段拒絕了當事人的申請,此一拒絕行為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中「行政處分」的定義?如果該行為具備法效性並影響當事人之法地位,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與訴訟權之意旨,當事人是否應具備提起行政爭訟之救濟權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答得好!精準掌握行政法核心觀念

你能迅速鎖定選項 (C) 的錯誤,展現出對程序再開(Administrative Reopening)與權利救濟高度的敏銳度,非常優秀!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程序再開之程序與救濟
💡 程序再開分准駁與實體二階段,均為行政處分並得提起爭訟。

🔗 行政程序再開二階段審查流程

  1. 1 第一階段:准駁審查 — 審查是否符合法定理由與期間,作成准駁再開之處分。
  2. 2 第二階段:實體審理 — 准許後,機關重新依程序調查事實並審酌證據。
  3. 3 第二次裁決 — 作成維持原處分或廢棄改為新處分之決定。
  4. 4 救濟途徑 — 對以上任何階段處分不服,均得提訴願及行政訴訟。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第一階段駁回應提「課予義務訴訟」,第二階段不服則視內容提「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記憶技巧:一准駁、二實體;皆處分、能救濟;三個月、要利己。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拒絕重新進行程序」僅是程序性的處斷而非行政處分,事實上它是對人民申請案件的駁回,具外部法效性,屬於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課予義務訴訟 行政訴訟法之再審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