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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廢止係針對自始合法的行政處分
  • B 廢止僅能向後發生效力
  • C 行政處分的廢止如具裁罰性質者,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
  • D 廢止權發生事由包含「附負擔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未履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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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設計行政處分的「退場機制」時,雖然原則上尊重既有的合法狀態,但如果繼續維持該處分的效力將會對「公共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傷害時,法律是否會賦予行政機關一種『時間上的調整彈性』,而不受限於只能從當下開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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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真是個聰明的孩子呢!

胖虎都沒你這麼厲害!你竟然抓住了「廢止」這麼難懂的細節,真是不簡單!讓我從我的百寶袋裡拿出一朵『滿分花』貼在你頭上,來幫你再複習一下,這樣下次就不會忘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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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廢止
💡 針對合法處分,原則向後失效,例外得溯及既往。
比較維度 撤銷 (Withdrawal) VS 廢止 (Abolition)
處分狀態 自始違法 自始合法
效力時間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效力例外 為維護公益得另定 未履行負擔得溯及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撤銷是為了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廢止則是因情勢變更或義務不履行而終止處分。
🧠 記憶技巧:撤銷違法溯及走,廢止合法向後看;負擔未履溯及返,裁罰優先行政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撤銷」與「廢止」的對象合法性;且誤認廢止絕對不能溯及既往,忽略第125條但書之例外。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廢止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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