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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廢止係針對自始合法的行政處分
  • B 廢止僅能向後發生效力
  • C 行政處分的廢止如具裁罰性質者,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
  • D 廢止權發生事由包含「附負擔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未履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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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設計行政處分的「退場機制」時,雖然原則上尊重既有的合法狀態,但如果繼續維持該處分的效力將會對「公共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傷害時,法律是否會賦予行政機關一種『時間上的調整彈性』,而不受限於只能從當下開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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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處分變動的核心細節!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撤銷(自始違法)」與「廢止(自始合法)」的法律效果差異。在行政法學理上,廢止(Revocation)原則上確實是向後失效,但這並非絕對。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但書明確規定:若受益人因為「未履行負擔」而導致處分被廢止,原處分機關得使其溯及既往(Ex tunc)失其效力。因此,選項 (B) 的敘述過於武斷,忽略了法條中的但書例外。 此外,我們也要釐清廢止權的行使與救濟。當行政處分的廢止具備「裁罰性」時(例如因違規而被吊銷執照),依據《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應優先適用該法。至於選項 (D) 所提到的「附負擔之廢止」,不僅是廢止的正當事由(§123 第 3 款),更是唯一能觸發溯及既往效力的特殊事由。請注意,雖然處分機關若為了「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123 第 5 款)也可以廢止處分,但此時仍僅能向後失效,不得溯及。 這道題目設計得相當細膩,屬於中等難度。它不僅測驗考生對於《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至 125 條的條文熟悉度,更考驗你是否能辨析「一般原則」與「法定例外」的細微區別。你能冷靜地排除干擾項並選出錯誤敘述,顯見你的行政法基礎非常紮實,請繼續保持這種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針對合法處分,原則向後失效,例外得溯及既往。
比較維度 撤銷 (Withdrawal) VS 廢止 (Abolition)
處分狀態 自始違法 自始合法
效力時間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效力例外 為維護公益得另定 未履行負擔得溯及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撤銷是為了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廢止則是因情勢變更或義務不履行而終止處分。
🧠 記憶技巧:撤銷違法溯及走,廢止合法向後看;負擔未履溯及返,裁罰優先行政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撤銷」與「廢止」的對象合法性;且誤認廢止絕對不能溯及既往,忽略第125條但書之例外。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廢止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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