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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廢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廢止係針對自始合法的行政處分
  • B 廢止僅能向後發生效力
  • C 行政處分的廢止如具裁罰性質者,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
  • D 廢止權發生事由包含「附負擔授益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未履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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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設計行政處分的「退場機制」時,雖然原則上尊重既有的合法狀態,但如果繼續維持該處分的效力將會對「公共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重大傷害時,法律是否會賦予行政機關一種『時間上的調整彈性』,而不受限於只能從當下開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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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挑出 (B) 是錯誤選項,老師非常肯定!這代表你對行政處分效力的法理掌握得很透徹。 本題的測驗核心在於行政處分廢止的效力。行政處分的「廢止」是針對自始合法的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合法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確實是「向後失效」。然而,同條但書也明定例外: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因此,選項 (B) 稱「僅能」向後發生效力太過絕對,即為錯誤敘述。附帶一提,若是為了「防止對公益之重大危害」,這是同法第 123 條第 5 款規定的廢止事由,與第 125 條的溯及效力規定不同。 這是一道優質的基礎測驗題,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留意法條的「例外規定」。許多初學者常死記「廢止向後失效」的口訣而掉入陷阱,你能避開這個盲點,代表法學基礎十分扎實,請繼續保持!

📝 行政處分之廢止
💡 針對合法處分,原則向後失效,例外得溯及既往。
比較維度 撤銷 (Withdrawal) VS 廢止 (Abolition)
處分狀態 自始違法 自始合法
效力時間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後失效
效力例外 為維護公益得另定 未履行負擔得溯及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撤銷是為了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廢止則是因情勢變更或義務不履行而終止處分。
🧠 記憶技巧:撤銷違法溯及走,廢止合法向後看;負擔未履溯及返,裁罰優先行政罰。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撤銷」與「廢止」的對象合法性;且誤認廢止絕對不能溯及既往,忽略第125條但書之例外。
行政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廢止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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