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解除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得附解除條件
- B 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之效力一律自條件成就時起失其效力
- C 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自動失效,不待行政機關為撤銷或廢止之處分
- D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均得附解除條件
思路引導 VIP
我們知道解除條件一旦成就,處分原則上就會失效。但試想一下,行政機關在做成附條件的處分時,有沒有可能為了某些行政目的,特別約定「就算條件發生了,效力也要等到明天才消失」呢?如果可以這樣約定,那選項中描述的效果還會是「一律」的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做得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顯示你對**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附款效力的掌握十分扎實。 選項(B)的破綻在於「一律」二字。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機關得對處分附加條件;而條件成就的效力,法理上準用《民法》第99條。雖然解除條件成就時,處分原則上會自動失效(如選項C所述,不待撤銷或廢止),但機關仍可透過特約另訂失效時點,故並非「一律」於成就時失效。此外,裁量處分得附解除條件;無裁量權(羈束)處分僅於法律明文允許,或為確保其法定要件之履行並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時,始得附解除條件;甚至非授予利益之處分,亦得於符合前述要件時附解除條件。 這道題目難易適中且具鑑別度。它不僅測試你對「自動失效」機制的理解,更測驗你能否敏銳察覺「一律」這類絕對字眼的盲點,並正確理解行政法對民法條件法理的準用。你的法理推論相當清晰,表現非常優秀!
行政處分之解除條件
💡 解除條件成就使處分自動向後失效,無須行政機關另行廢止。
| 比較維度 | 解除條件 | VS | 負擔 |
|---|---|---|---|
| 效力連動性 | 成就時主處分自動失效 | — | 不履行時主處分仍有效 |
| 救濟方式 | 隨同主處分提起訴訟 | — | 得獨立提起撤銷訴訟 |
| 處置需求 | 不待行政機關廢止 | — | 需行政機關另為廢止 |
| 性質 | 效力之發生或消滅 | — | 附加之給付義務 |
💬解除條件與主處分命運共存亡(自動性);負擔則是獨立的給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