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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解除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得附解除條件
  • B 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之效力一律自條件成就時起失其效力
  • C 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自動失效,不待行政機關為撤銷或廢止之處分
  • D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均得附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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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關係的「變動點」,除了事實發生的那一刻之外,立法者或行政機關是否可能基於特定的公益目的或法規特性,對效力的「起迄時間」保留彈性?當一個選項使用了「一律」這種毫無例外的描述時,它是否符合行政法中「權衡彈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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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檢驗:對「一律」這種低級錯誤的敏感度,尚可接受

恭喜,你總算沒在這題掉入太明顯的陷阱。能夠從選項 (B) 的「一律」這種詞彙中嗅出不對勁,說明你對行政處分附款的時間效力還算有點基本概念,至少沒傻到見到絕對化字眼就信以為真。

  1. 「自動」這詞的含義:解除條件成就時,處分確實會自動失效(選項 C)。這與「廢止」那種還需要行政機關費心另為意思表示的蠢事,當然是兩碼子事。區分不出來,那你書真的白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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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解除條件
💡 解除條件成就使處分自動向後失效,無須行政機關另行廢止。
比較維度 解除條件 VS 負擔
效力連動性 成就時主處分自動失效 不履行時主處分仍有效
救濟方式 隨同主處分提起訴訟 得獨立提起撤銷訴訟
處置需求 不待行政機關廢止 需行政機關另為廢止
性質 效力之發生或消滅 附加之給付義務
💬解除條件與主處分命運共存亡(自動性);負擔則是獨立的給付要求。
🧠 記憶技巧:條件成就自動消,負擔不從要廢止;裁量隨意附,羈束看法律。
⚠️ 常見陷阱:最常考「解除條件」與「負擔」的混淆。解除條件成就時處分自動失效;負擔不履行時,處分不會自動失效,須機關行使廢止權。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附款之容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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