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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關於行政處分附解除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非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得附解除條件
  • B 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之效力一律自條件成就時起失其效力
  • C 解除條件成就,行政處分自動失效,不待行政機關為撤銷或廢止之處分
  • D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均得附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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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解除條件一旦成就,處分原則上就會失效。但試想一下,行政機關在做成附條件的處分時,有沒有可能為了某些行政目的,特別約定「就算條件發生了,效力也要等到明天才消失」呢?如果可以這樣約定,那選項中描述的效果還會是「一律」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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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顯示你對**行政處分(administrative act)**附款效力的掌握十分扎實。 選項(B)的破綻在於「一律」二字。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機關得對處分附加條件;而條件成就的效力,法理上準用《民法》第99條。雖然解除條件成就時,處分原則上會自動失效(如選項C所述,不待撤銷或廢止),但機關仍可透過特約另訂失效時點,故並非「一律」於成就時失效。此外,裁量處分得附解除條件;無裁量權(羈束)處分僅於法律明文允許,或為確保其法定要件之履行並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時,始得附解除條件;甚至非授予利益之處分,亦得於符合前述要件時附解除條件。 這道題目難易適中且具鑑別度。它不僅測試你對「自動失效」機制的理解,更測驗你能否敏銳察覺「一律」這類絕對字眼的盲點,並正確理解行政法對民法條件法理的準用。你的法理推論相當清晰,表現非常優秀!

📝 行政處分之解除條件
💡 解除條件成就使處分自動向後失效,無須行政機關另行廢止。
比較維度 解除條件 VS 負擔
效力連動性 成就時主處分自動失效 不履行時主處分仍有效
救濟方式 隨同主處分提起訴訟 得獨立提起撤銷訴訟
處置需求 不待行政機關廢止 需行政機關另為廢止
性質 效力之發生或消滅 附加之給付義務
💬解除條件與主處分命運共存亡(自動性);負擔則是獨立的給付要求。
🧠 記憶技巧:條件成就自動消,負擔不從要廢止;裁量隨意附,羈束看法律。
⚠️ 常見陷阱:最常考「解除條件」與「負擔」的混淆。解除條件成就時處分自動失效;負擔不履行時,處分不會自動失效,須機關行使廢止權。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附款之容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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