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效要件,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附款之性質為停止條件
- B 該縣政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為附款
- C 該許可處分於合法送達後,甲即得開始興建
- D 甲不服該生效要件,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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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與行政處分理論,當行政機關在許可處分中設定以特定事實之成就作為『生效要件』時,該附款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請同學思考:一個附有『停止條件』的行政處分,其『效力發生之時點』,究竟是自該處分『合法送達』時起算,還是必須等到『條件成就』之時,該處分才真正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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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 (C)!這道題目難度適中,主要鑑別度在於測驗大家是否能清晰分辨行政處分中「停止條件」對其實質效力發生的影響。
附款的容許性與救濟
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得為附款。本題中,縣政府將許可處分的生效,繫於「獲得附近居民同意」這個將來客觀不確定的事實,性質上即屬於「停止條件」。因此,選項 (A) 與 (B) 的敘述均正確;若當事人對該生效要件不服,依法亦得提起行政爭訟救濟,故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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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的救濟方式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裁量處分得附加附款,停止條件成就前處分不生效力。
| 比較維度 | 停止條件 | VS | 負擔 |
|---|---|---|---|
| 效力發生點 | 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 — | 行政處分送達即生效 |
| 義務履行 | 無履行義務 | — | 相對人負有特定義務 |
| 不成就/不履行 | 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 — | 得作為廢止處分理由 |
💬條件直接聯繫效力之發生;負擔則是處分生效後額外附加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