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效要件,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附款之性質為停止條件
- B 該縣政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為附款
- C 該許可處分於合法送達後,甲即得開始興建
- D 甲不服該生效要件,得提起行政爭訟
思路引導 VIP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與行政處分理論,當行政機關在許可處分中設定以特定事實之成就作為『生效要件』時,該附款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請同學思考:一個附有『停止條件』的行政處分,其『效力發生之時點』,究竟是自該處分『合法送達』時起算,還是必須等到『條件成就』之時,該處分才真正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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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能精準辨識行政處分的效力關鍵!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附停止條件(Suspensive Condition)之處分。行政機關核發許可時,若附上「須經附近居民同意」作為生效要件,此即為附款中的停止條件。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及第 99 條規定,處分雖已作成並送達,但其效力須待「條件成就」時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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