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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某縣政府依法裁量後核發甲申請設置大型養雞場之興建許可時,以甲須獲得附近居民之同意為生效要件,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此附款之性質為停止條件
  • B 該縣政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為附款
  • C 該許可處分於合法送達後,甲即得開始興建
  • D 甲不服該生效要件,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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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與行政處分理論,當行政機關在許可處分中設定以特定事實之成就作為『生效要件』時,該附款在性質上屬於『停止條件』。請同學思考:一個附有『停止條件』的行政處分,其『效力發生之時點』,究竟是自該處分『合法送達』時起算,還是必須等到『條件成就』之時,該處分才真正對外發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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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附停止條件(Suspensive Condition)之處分。行政機關核發許可時,若附上「須經附近居民同意」作為生效要件,此即為附款中的停止條件。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及第 99 條規定,處分雖已作成並送達,但其效力須待「條件成就」時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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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裁量處分得附加附款,停止條件成就前處分不生效力。
比較維度 停止條件 VS 負擔
效力發生點 條件成就時才生效 行政處分送達即生效
義務履行 無履行義務 相對人負有特定義務
不成就/不履行 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得作為廢止處分理由
💬條件直接聯繫效力之發生;負擔則是處分生效後額外附加的義務。
🧠 記憶技巧:裁量可附、羈束限法;停止成就才生效,解除成就即失效。
⚠️ 常見陷阱:常混淆「送達」與「生效」的區別。停止條件處分雖已送達並成立,但在條件成就前,法律效力仍處於懸宕狀態。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負擔與條件之區分 負擔之行政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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