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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下列那一種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
  • A 期限
  • B 停止條件
  • C 負擔
  • D 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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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行政機關核發一張營運許可給您,同時要求您『營運後應每月提撥經費做公益』。在您還沒開始撥款的那一刻,您的營運許可證是『尚未生效』、『已經失效』,還是『依然有效但背負著義務』呢?這種『額外要求』與『決定處分生死存亡的限制』在邏輯上有何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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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處分附款的核心概念。這題考驗的是對於「附款」與「行政處分本體效力」之間連動關係的基礎理解,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處分效力與附款的聯動關係

在行政法學理與《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分類中,停止條件始期決定了處分「何時發生效力」,而解除條件終期則決定了「效力何時消滅」。換言之,這三者(期限、停止條件、解除條件)與行政處分的法律效力是「命運共同體」。然而,負擔 (C) 的性質最為特殊,它被視為一種附隨於處分的「獨立義務」,處分本體在作成時即已發生完整效力。即便相對人未履行該負擔,行政處分本身並不因此自動失效,行政機關僅能透過執行法規強制履行,或另行裁量撤銷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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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附款之效力
💡 區分附款是否導致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處於不確定狀態。
比較維度 負擔 (Burden) VS 條件 (Condition)
效力影響 不影響主處分效力 決定主處分效力起迄
不履行後果 可強制執行或廢止 主處分自動失效或不發生
救濟方式 可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原則上應隨主處分一併救濟
💬負擔具有法律獨立性,其本身不影響主處分的效力存續。
🧠 記憶技巧:負擔獨立不礙效,條件期限扣生死。
⚠️ 常見陷阱:常誤認「負擔」不履行會導致主處分自動失效。實際上,負擔不履行需由機關事後行使廢止權,主處分效力並非自動受阻。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附款之救濟(負擔與其他附款之區別)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之附款容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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