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7 題
下列那一種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影響行政處分的效力?
- A 期限
- B 停止條件
- C 負擔
- D 解除條件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行政機關核發一張營運許可給您,同時要求您『營運後應每月提撥經費做公益』。在您還沒開始撥款的那一刻,您的營運許可證是『尚未生效』、『已經失效』,還是『依然有效但背負著義務』呢?這種『額外要求』與『決定處分生死存亡的限制』在邏輯上有何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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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款類型與效力之連動性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附款(Ancillary Provisions)」的核心邏輯。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哪些附款會直接制約處分的效力存續。你選出的「負擔(Burden)」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它在性質上具有高度的獨立性。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負擔是要求處分相對人履行特定義務,處分本身在作成時即已發生效力,並不以負擔的履行與否作為處分生效或失效的先決條件。
負擔與條件的關鍵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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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附款之效力
💡 區分附款是否導致行政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處於不確定狀態。
| 比較維度 | 負擔 (Burden) | VS | 條件 (Condition) |
|---|---|---|---|
| 效力影響 | 不影響主處分效力 | — | 決定主處分效力起迄 |
| 不履行後果 | 可強制執行或廢止 | — | 主處分自動失效或不發生 |
| 救濟方式 | 可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 — | 原則上應隨主處分一併救濟 |
💬負擔具有法律獨立性,其本身不影響主處分的效力存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