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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9 題

📖 題組:
甲直轄市政府依其所定甲市河川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同意甲市市民乙在甲市 A 河川區域設置碼頭使用,經營景觀咖啡小站,許可處分中附註,未來 A 河川如有整治必要或甲市政府另有需要時,乙應無條件放棄使用碼頭,並配合拆除設施,乙亦不得向甲市政府要求任何補償。試問,此項附註之性質為:
承上題,如附註載明,乙必須清除經營景觀咖啡小站所造成之環境污染,並每月提供營業額百分之五的收入,進行綠美化碼頭附近之環境。試問,此項附註之性質為:
  • A 期限
  • B 解除條件
  • C 負擔
  • D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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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政府在核准你的申請時,同時要求你必須『多做一件事情』,而這件事情的履行與否,並不影響許可處分『當下的效力』,這在性質上比較像是一種『額外的責任義務』,還是處分效力的『開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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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在於「行政處分附款」的辨析。所謂負擔(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係指行政機關在授予利益的處分中,要求相對人負擔一定的給付義務(如:清理污染、提供營業額)。這類附款的特色在於,處分本身已經發生效力,但相對人「額外」背負了法律上的作為義務。你正確區分了其與「條件」或「廢止權」的差異,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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