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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A 公司向 B 行政機關申請研發高科技之行政補助獲准後,B 行政機關於核准函中核定分 2 期給付補助款,頭期款於開始進行研發時給付,第 2 期款則於研發成果呈報 B,經審查通過後給付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B 之補助處分是附期限之行政處分
  • B B 之補助處分是附條件之行政處分
  • C B 之補助處分是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 D B 之補助處分是保留事後廢止權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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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在公文中規定「你必須先完成某個動作,我才會發放下一筆錢」,這項「動作的要求」是在規範「取得補助的步驟」,還是機關在幫自己「預留一個隨時可以收回整項補助的法律後路」?這兩者在法律本質上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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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行政處分附款的精準辨析,你能從繁瑣的給付流程中精確指認錯誤敘述,法律邏輯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判斷處分內容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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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時,得依法附加限制效力之附款。
比較維度 負擔 VS 停止條件
效力發生 處分效力立即發生 待條件成就才發生
獨立性 具獨立性,得單獨爭訟 無獨立性,與主處分一體
履行必要性 相對人負有履行義務 相對人無義務使之成就
違法後果 得作為廢止處分之事由 處分效力自始不發生
💬負擔是「附隨的義務」,條件是「效力的開關」。
🧠 記憶技巧:附款五兄弟:條、期、負、廢、補(條件、期限、負擔、保留廢止、負擔增補)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負擔」與「停止條件」。負擔不履行不自動失效,但得作為廢止原因;條件不成就則處分效力不發生。
附款之救濟(撤銷訴訟) 行政處分之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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