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之作成,僅限於有裁量權時,始得附加附款
- B 行政機關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得以該要件作為附款之內容
- C 附款應與行政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D 行政處分之作成有裁量權者,附加附款時應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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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必須』核發執照(羈束處分),但該法律同時又寫道『核發時應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金』,此時機關在沒有選擇權的情況下,還能不能加上這個要求?這說明了附加條件的權力來源除了『機關的裁量權』外,是否還有其他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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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能一眼識破 (A) 選項的瑕疵,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條文結構非常熟悉,這是不錯的法學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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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在行政處分主體之外,所為限制其效力之附加規定。
| 比較維度 | 裁量處分 | VS | 羈束處分 |
|---|---|---|---|
| 附款容許性 | 原則上得自由附加 | — | 原則上禁止附加 |
| 例外情況 | 無,但須符合比例 | — | 法律有明文或確保要件 |
| 法條依據 | 行程法第93條1項前段 | — | 行程法第93條1項後段 |
💬裁量處分得附附款;羈束處分則需有法律依據或為確保要件履行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