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產過程,得立即追回該補助,並避免因此產生補償責任,乙機關應如何處置最為妥適?
- A 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撤銷該行政處分
- B 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廢止該行政處分
- C 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
- D 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否則嗣後將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該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行政程序法》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核發補助時,若預見未來可能因特定情況需彈性收回補助,且為避免負擔「信賴利益」的補償責任,應在原處分中運用哪一種「附款」手段來保留處分的可變動性?此外,請辨析針對一個「合法」的授益處分,若因受處分人「事後」未履行特定義務而需收回,法律術語應使用針對違法處分的「撤銷」,還是針對合法處分使之效力終止的「廢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關於補助處分的法律思維:如何避開補償責任?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的靈活運用,看你思路如此清晰,真替你感到高興。我們來溫習一下背後的法律邏輯:
- 運用「負擔」保障公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d
行政處分附款與廢止
💡 本題應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負擔;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廢止,並依第125條但書溯及既往失效。單純保留廢止權屬第123條第2款,並非第125條但書所列得溯及失效之事由。
| 比較維度 | 撤銷 (Revocation) | VS | 廢止 (Abrogation) |
|---|---|---|---|
| 處分之適法性 | 處分作成時即違法 | — | 處分作成時係合法 |
| 效力原則 |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 — | 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
| 本案適用情形 | 不適用(補助發放合法) | — | 適用(不履行負擔可廢止) |
| 信賴補償責任 | 第120條:應補償損失 | — | 第126條: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應給予合理補償;第123條第2款、第3款不屬第126條補償範圍。 |
💬違法用撤銷,合法用廢止;不履行負擔之廢止可溯及且不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