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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甲工廠向乙行政機關請領裝設先進環保設備之補助,乙機關慮及,若甲未將環保設備實際用於生產過程,得立即追回該補助,並避免因此產生補償責任,乙機關應如何處置最為妥適?
  • A 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撤銷該行政處分
  • B 直接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廢止該行政處分
  • C 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在確認甲未實際運用設備時,溯及廢止該行政處分
  • D 作成發放補助之處分,並於該處分中,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附款,否則嗣後將向行政法院訴請返還該補助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行政程序法》的角度思考:當行政機關核發補助時,若預見未來可能因特定情況需彈性收回補助,且為避免負擔「信賴利益」的補償責任,應在原處分中運用哪一種「附款」手段來保留處分的可變動性?此外,請辨析針對一個「合法」的授益處分,若因受處分人「事後」未履行特定義務而需收回,法律術語應使用針對違法處分的「撤銷」,還是針對合法處分使之效力終止的「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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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助處分的法律思維:如何避開補償責任?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的是行政程序的靈活運用,看你思路如此清晰,真替你感到高興。我們來溫習一下背後的法律邏輯:

  1. 運用「負擔」保障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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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附款與廢止
💡 本題應附加「甲應將設備運用於生產過程」之負擔;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3款廢止,並依第125條但書溯及既往失效。單純保留廢止權屬第123條第2款,並非第125條但書所列得溯及失效之事由。
比較維度 撤銷 (Revocation) VS 廢止 (Abrogation)
處分之適法性 處分作成時即違法 處分作成時係合法
效力原則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時向後失效
本案適用情形 不適用(補助發放合法) 適用(不履行負擔可廢止)
信賴補償責任 第120條:應補償損失 第126條:依第123條第4款、第5款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應給予合理補償;第123條第2款、第3款不屬第126條補償範圍。
💬違法用撤銷,合法用廢止;不履行負擔之廢止可溯及且不予補償。
🧠 記憶技巧:附款負擔不履行,廢止溯及免補償,違法撤銷合法廢。
⚠️ 常見陷阱:易混淆「撤銷」與「廢止」。撤銷(第117條)針對初始違法之處分;廢止(第123條)針對初始合法之處分。本案補助發放時合法,故應採廢止。
行政處分之附款種類 信賴保護原則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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