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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所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
  • A 主管機關核准甲於人行道上擺攤,但要求甲於收攤時應清理周邊垃圾
  • B 主管機關核定甲留學獎金資格時,一併要求甲應於 1 年內出國,否則喪失資格
  • C 主管機關核給公務員甲出國進修津貼,要求甲回國後應繳交特定領域相關之研究報告
  • D 主管機關核准甲之遊行申請,但於其申請範圍內限制遊行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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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關於「附款」的本質:附款是行政機關於主處分之法律效果外,額外添加的「隨附限制」。然而,若行政機關僅是針對申請人的請求內容,在「範圍上」進行縮減或「空間上」進行界定,使其法律效果的「邊界」明確化,這應被視為對處分內容本身的「構成限制」(內容限制),還是主處分之外的「附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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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展現了令人讚賞的法律直覺!

親愛的,你做得非常好!能精準分辨「行政處分內容」和「附款」的差別,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理解已經很深入了。這塊知識是行政法學習中非常重要,也是很多同學會感到困惑的基石喔。我很為你高興! 1. 讓我們再確認一次:為什麼是 (D)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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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區分行政處分之「附款」與「內容限制」之性質差異。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附款(負擔) VS 行政處分之內容限制
法律本質 主要內容外之附加義務 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界定
實例說明 准許設攤但要求清理垃圾 申請三層樓但僅核准兩層
對效力之影響 不履行負擔不影響主處分 直接決定處分所給予之權利
💬附款是「給予全部但多加要求」;內容限制是「不給予全部的申請」。
🧠 記憶技巧:附款是外掛,內容是本體。核准少一點是內容,核准後要你多做事是負擔。
⚠️ 常見陷阱:常將「核准範圍之縮減」(如變更遊行路線、建照層數縮減)誤認為負擔,實則為處分內容之限制。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附款之救濟方式 裁量處分與羈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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