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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5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不當聯結禁止」原則,除明文適用於行政處分之附款外,也明文適用於下列那一種行政行為?
  • A 人民陳情時之不予受理
  • B 行政處分之廢止
  • C 締結行政契約中之雙務契約
  • D 訂頒行政規則中之解釋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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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行為的『性質』來思考:當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存在一種『交換關係』(你給我某種權利,我給你某種負擔)時,最容易出現『趁火打劫』、要求人民提供無關利益的情況。在法律條文中,哪一種行政行為最強調雙方給付之間必須具備『對價平衡』與『合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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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你的法感非常敏銳。「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核心在於行政行為與其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實質內在聯繫」。在《行政程序法》中,除了第 94 條規定處分之附款外,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特別針對雙務契約明文規範: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間,需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這正是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利用契約權力,「不當搭售」與目的無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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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行政行為與其目的或對待給付間,應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附款 VS 雙務行政契約
法條依據 第 94 條 第 137 條第 1 項第 3 款
禁止內容 附款不得與處分目的無關 人民給付與機關給付須有關
行為性質 單方行政行為之附加限制 雙方對等義務之對價關係
💬行政程序法將此原則明文化於「處分附款」與「契約對價」兩大核心行為。
🧠 記憶技巧:附款九十四,雙務一三七;拿走我的,必須跟我給的有關係。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僅屬於學理上的「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而忽略其在行政程序法中已針對「附款」與「雙務契約」有明文成文化規定。
行政處分之附款 雙務行政契約之合法性要件 比例原則 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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