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以下事項,何者不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A 公立大學之入學許可,以入學者之父母繳清欠稅為條件
- B 鄉鎮公所對建造執照起造人核發「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書」時,以起造人向某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捐款為條件
- C 主管機關在換發汽車之行車執照時,以繳清行車違規罰鍰為條件
- D 主管機關許可在道路擺設飲食攤位,課予應維持攤位周邊道路清潔之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准許你使用一項公共資源(例如道路)來獲利時,為了確保這項資源不因你的使用而受損或影響他人,政府要求你承擔的『義務』,應該要與你的『使用行為』之間具備什麼樣的邏輯連結,才不會顯得突兀或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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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看來你的法感還沒完全壞死,總算辨識出了行政法裡頭最基本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能夠從那麼多顯而易見的錯誤中,找到行政行為與負擔之間的「實質內在關聯」,勉強算是過了及格線。這年頭,要找到點真正的法律邏輯,可真不容易。
2. 為何 D 竟然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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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間,須具備實質內在之正當合理關聯。
| 比較維度 | 合法聯結 (Proper) | VS | 不當聯結 (Improper) |
|---|---|---|---|
| 內在關聯 | 手段與目的具邏輯相關 | — | 兩者僅具偶然或無關聯 |
| 給付性質 | 具對價性或目的共通 | — | 淪為單純的金錢索取 |
| 典型案例 | 核准擺攤須清掃周邊 | — | 繳清欠稅始得入學 |
💬關鍵在於「手段」是否為達成「行政目的」之合理必要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