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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以下事項,何者不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A 公立大學之入學許可,以入學者之父母繳清欠稅為條件
  • B 鄉鎮公所對建造執照起造人核發「無損害公共設施證明書」時,以起造人向某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捐款為條件
  • C 主管機關在換發汽車之行車執照時,以繳清行車違規罰鍰為條件
  • D 主管機關許可在道路擺設飲食攤位,課予應維持攤位周邊道路清潔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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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准許你使用一項公共資源(例如道路)來獲利時,為了確保這項資源不因你的使用而受損或影響他人,政府要求你承擔的『義務』,應該要與你的『使用行為』之間具備什麼樣的邏輯連結,才不會顯得突兀或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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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哦,還不錯嘛。

看來你的法感還沒完全壞死,總算辨識出了行政法裡頭最基本的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能夠從那麼多顯而易見的錯誤中,找到行政行為與負擔之間的「實質內在關聯」,勉強算是過了及格線。這年頭,要找到點真正的法律邏輯,可真不容易。

2. 為何 D 竟然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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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間,須具備實質內在之正當合理關聯。
比較維度 合法聯結 (Proper) VS 不當聯結 (Improper)
內在關聯 手段與目的具邏輯相關 兩者僅具偶然或無關聯
給付性質 具對價性或目的共通 淪為單純的金錢索取
典型案例 核准擺攤須清掃周邊 繳清欠稅始得入學
💬關鍵在於「手段」是否為達成「行政目的」之合理必要成分。
🧠 記憶技巧:對價相當、目的相關、手段正當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只要對政府有利(如增加稅收或捐款)即具公益性,卻忽略該公益是否與「行政行為之目的」有直接關係。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契約之對等給付 比例原則 釋字第6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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