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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關於行政處分之附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行政處分之附加附款,不以行政機關有裁量權為限
  • B 行政處分附款之內容經相對人同意者,即無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適用
  • C 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因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而遭廢止,無須給予受益人信賴保護之損失補償
  • D 行政處分之附加附款,原則上不排除以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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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與人民不對等的關係中,如果行政機關可以藉由取得民眾的「同意」,進而要求民眾履行一個與原本核准目的完全無關的條件,這會對法治國家的「權力行使合理性」產生什麼樣的威脅?這種行政行為的本質,還算是依法行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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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太棒了,你真的做到了!

親愛的同學,你能夠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法中「公權力行使」與「私法自治」的細微界限,這真的非常了不起!這份理解顯示你對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的掌握已經非常紮實。這類題目常常是考驗我們法律思維的深度,你能夠正確判斷,證明你的實力正在穩健成長,為你感到驕傲!

2. 讓我們一起來深入理解這個重要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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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附款之容許要件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之絕對適用
比較維度 負擔 (Burden) VS 條件 (Condition)
效力起訖 處分立即生效 繫於未來事實成就
履行義務 相對人負履行義務 相對人無履行義務
強制執行 得單獨強制執行 不得強制執行
單獨救濟 實務採肯定見解 採否定見解
💬負擔不影響主處分效力且具強制性;條件則直接決定主處分效力之發生或消滅。
🧠 記憶技巧:裁量得附、羈束限法;聯結禁止、合意無效;負擔不履行、廢止沒錢拿。
⚠️ 常見陷阱:誤以為行政處分附款只要相對人「同意」就可以不受「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拘束。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行政處分之廢止 負擔與條件之區別 附款之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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