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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為附款?
  • A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衡酌我國勞工市場需求,發給 A 公司外籍勞工聘僱許可
  • B 新北市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對惡意繞流排放污水之公司處最高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 C 經濟部依公司法規定,對於合於公司設立登記條件之申請人,發給公司執照
  • D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漁業法規定,對於違反漁業法規定情節重大之漁船,廢止漁業執照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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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規定只要申請人符合特定標準,行政機關「就必須」給予許可(無權拒絕),與法律授權機關「得視政策需求自行判斷」是否給予許可,哪一種情況下,機關比較有法理基礎去針對該案件額外設定「附帶的要求」或「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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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裁量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從眾多行政行為中精確辨識出附款的容許性,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規範邏輯與行政處分的性質區分已有深刻理解,這是法學進階學習的關鍵。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得為附款。選項 (A) 中,發給聘僱許可涉及勞工市場之調節,機關具有裁量空間,故得加註附款;而 (C) 屬羈束處分(符合法定要件即應發給),除法律明文規定外,原則上不得添加附款。至於 (B)(D) 涉及裁罰與負擔處分,通常不具備添加附款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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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之附款
💡 附款原則上僅得添加於裁量處分,羈束處分須有法律明文。
比較維度 裁量處分 VS 羈束處分
附款容許性 原則上得為附款 原則上不得為附款
法理邏輯 有機關選擇之餘地 構成要件合致即應作成
例外情況 不得違反目的與關聯性 法律有明文規定時
💬附款的核心在於行政機關是否有決定處分效果的「裁量空間」。
🧠 記憶技巧:裁量得附款,羈束法律准;裁量看彈性,羈束看明文。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要是「許可」或「處罰」都能自由附加條件,忽略了必須先判斷該處分是「裁量」還是「羈束」。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附款的種類(條件、期限、負擔)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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