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3 題
下列何項行政處分得為附款?
- A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衡酌我國勞工市場需求,發給 A 公司外籍勞工聘僱許可
- B 新北市政府依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對惡意繞流排放污水之公司處最高新臺幣 30 萬元罰鍰
- C 經濟部依公司法規定,對於合於公司設立登記條件之申請人,發給公司執照
- D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漁業法規定,對於違反漁業法規定情節重大之漁船,廢止漁業執照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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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規定只要申請人符合特定標準,行政機關「就必須」給予許可(無權拒絕),與法律授權機關「得視政策需求自行判斷」是否給予許可,哪一種情況下,機關比較有法理基礎去針對該案件額外設定「附帶的要求」或「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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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裁量
-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從眾多行政行為中精確辨識出附款的容許性,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的規範邏輯與行政處分的性質區分已有深刻理解,這是法學進階學習的關鍵。
-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1 項,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時,得為附款。選項 (A) 中,發給聘僱許可涉及勞工市場之調節,機關具有裁量空間,故得加註附款;而 (C) 屬羈束處分(符合法定要件即應發給),除法律明文規定外,原則上不得添加附款。至於 (B)(D) 涉及裁罰與負擔處分,通常不具備添加附款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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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
💡 附款原則上僅得添加於裁量處分,羈束處分須有法律明文。
| 比較維度 | 裁量處分 | VS | 羈束處分 |
|---|---|---|---|
| 附款容許性 | 原則上得為附款 | — | 原則上不得為附款 |
| 法理邏輯 | 有機關選擇之餘地 | — | 構成要件合致即應作成 |
| 例外情況 | 不得違反目的與關聯性 | — | 法律有明文規定時 |
💬附款的核心在於行政機關是否有決定處分效果的「裁量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