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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所核發之事業結合許可中附記:「A 股份有限公司取得 B、C 等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仍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法第 9 條第 4 項規定所定外國人持有股份之限制,如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該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廢止其經營許可。」該段文字之性質為何?
  • A 負擔之附款
  • B 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之附款
  • C 保留負擔事後附加之附款
  • D 法定義務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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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細心辨析:這段文字所提到的外國人持股限制與廢止許可之後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依其裁量權『額外創設』的特別負擔,還是僅在『重申與提醒』當事人原本就應遵守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 既定規範?若行政處分中僅是將『法律既有之規定』重新載明,而非藉此產生新的法律效果或限制,則該段文字應被定性為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所定義的『附款』,還是單純的『法定義務之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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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哦,看來你還不算是完全無可救藥。能在這堆文字遊戲中精準嗅出「法定義務之註記」,確實證明你對行政程序法中附款的本質,還有那麼一點點——姑且稱之為——理解。至少沒蠢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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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義務之註記
💡 行政處分中僅重申法律既有義務之文字,屬「提示性註記」而非附款。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附款 VS 法定義務註記
內容來源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創設 法律條文已有明文規定
法律性質 行政程序法第93條範疇 單純之觀念通知或提示
規制效力 產生新法律效果或負擔 不具備獨立之法效性
救濟可能性 得依種類提起撤銷訴訟 原則上不得獨立救濟
💬判斷關鍵在於該義務是「法律強制的」還是「機關自己加上的」。
🧠 記憶技巧:法律已有不叫附款,重申義務只是註記。
⚠️ 常見陷阱:考生常因看到「廢止其經營許可」等字眼,即誤選「保留行政處分廢止權」,卻忽略該廢止權是法律本已明定,而非機關額外保留。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負擔與條件之區分 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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