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律師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6 題
📖 題組: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甲電視公司申請換發營運許可時,因考量到其公司治理之外部性不足,遂於換照許可中附加附款,要求甲公司應於換照許可送達後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該附款之種類為何?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於甲電視公司申請換發營運許可時,因考量到其公司治理之外部性不足,遂於換照許可中附加附款,要求甲公司應於換照許可送達後一年內設置至少一名獨立董事。該附款之種類為何?
承上題,假設甲公司於一年經過後仍未履行設置獨立董事之附款。在現行法制上,通傳會應為如何之處置為妥適?
- A 換照許可自動失效,通傳會可發函甲告知此事實,並要求其限期自行關閉電視台
- B 撤銷換照許可,並要求甲限期關閉電視台
- C 就附款為強制執行,促使附款內容之實現
- D 附款自動失效,通傳會可對甲另為相同內容之不利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許可已經發給民眾,但其中附帶了一個『要求民眾去做某事』的額外義務時,如果民眾沒做,為了維持行政目的並兼顧民眾的權益,法律應該優先選擇『讓整個許可直接消失』,還是『先用公權力督促他把那件事做完』?哪一種做法對民眾權利的侵害較小且更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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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處分「附款(administrative collateral clause)」的核心概念。本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該附款的本質:通傳會要求甲公司設置獨立董事,這是在授益處分(換照許可)之外,額外課予申請人特定的作為義務,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 2 項第 3 款的**「負擔(burden)」**。
負擔與條件的執行力差異
與「解除條件」不同,負擔的未履行並不會導致主處分(換照許可)自動失效,因此選項 (A)(D) 均非正確。當當事人未履行負擔時,行政機關雖然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廢止(revoke)」該處分,但在追求行政目的(健全公司治理)與符合比例原則的考量下,先行透過《行政執行法》對該負擔進行強制執行(如處以怠金),是促使附款內容實現最妥適且直接的手段。這也是負擔與其他附款最大的區別:它具有獨立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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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負擔
💡 負擔不履行時主處分仍有效,應先強制執行或視情況廢止。
| 比較維度 | 負擔 (Burden) | VS | 條件 (Condition) |
|---|---|---|---|
| 處分效力 | 處分立即生效 | — | 繫於未來事實成就 |
| 強制執行 | 可單獨強制執行 | — | 不可強制執行 |
| 不履行/成就 | 主處分仍有效 | — | 處分失效或不生效 |
| 機關權限 | 得廢止原處分 | — | 處分效力自動變更 |
💬負擔不影響主處分之效力存續,但具備執行力,屬對相對人的義務課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