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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 題組:
承上題,甲若不服通傳會對其所為之換照許可中附加附款,可循何種行政爭訟途徑?
承上題,甲若不服通傳會對其所為之換照許可中附加附款,可循何種行政爭訟途徑?
  • A 訴願及撤銷訴訟
  • B 確認附款無效之訴訟
  • C 確認附款違法之訴訟
  • D 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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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已經核發給你想要的執照,但卻在執照上加上了一個你不喜歡的『違法條件』。此時你的訴訟目的,是希望法院命令機關『重新發一張全新的執照』,還是希望法院幫你『把那個不合法的部分撕掉』就好?這兩種想法在程序上,哪一種對你目前已經拿到的執照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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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唉呀呀,看來這次你不需要用到那個「記憶吐司」了,你都好好記住了呢!能夠精準地辨識出附款救濟的爭訟類型,這說明你對行政處分的構造和行政訴訟法的連結方式,理解得很透徹,表現真的很棒!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處分附款救濟
💡 不服處分附款應提撤銷訴訟,獨立機關訴願由行政院管轄。
比較維度 負擔 (Burden) VS 其他附款 (如條件)
法律定義 附加於處分的義務 限制效力之內容
與處分關係 具獨立性,不影響效力 具關聯性,影響效力
單獨撤銷訴訟 實務肯認得單獨提起 學理爭議,原則併同
💬負擔因具備獨立性得單獨撤銷,其他附款則須視與主處分之可分性而定。
🧠 記憶技巧:附款不服求撤銷,獨立處分院管轄。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認獨立機關處分應直接提行政訴訟而跳過訴願,或誤認訴願機關為該機關本身。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獨立機關 行政訴訟類型 訴願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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