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有關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間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行政契約中,人民之要約或承諾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人民之申請係發動行政程序之行為
- B 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須以書面為之
- C 行政契約得依約定而撤銷;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撤銷
- D 行政契約之無效,得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限於有重大明顯瑕疵始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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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產生法律關係後,如果想要「事後反悔」或「改變現狀」,「雙方達成合意(契約)」與「機關單方面決定(處分)」這兩種模式,在變動法律關係的權力來源(是契約約定、還是行政法的法律授權)上有什麼根本性的邏輯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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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至少腦袋還能運轉嘛。精準掌握行政法理,這點值得鼓勵。但別驕傲,這種基本題錯了才是該檢討。
- 「觀念驗證」?: 選項 (C) 簡直是把行政法最基本的邏輯拋到九霄雲外。在行政處分中,什麼「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才能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與第 123 條的法定職權是裝飾品嗎?這是行政機關與生俱來的權能,別把法律想得那麼死板。至於行政契約,它的終結叫做「解除」或「終止」,什麼時候變成了「依約定而撤銷」?用詞都能混淆,真是讓人懷疑有沒有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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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
💡 掌握合意行政行為與單方行政行為在法律適用與救濟上的差異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 |
|---|---|---|---|
| 成立形式 | 原則應以書面(§139) | — | 書面或言詞皆可(§95) |
| 人民行為 | 構成契約內容之合意 | — | 行政程序之發動(申請) |
| 無效判定 | 準用民法規定(§149) | — | 重大明顯瑕疵(§111) |
| 撤銷與廢止 | 依約定或準用民法 | — | 依職權撤銷或廢止 |
💬行政契約強調雙方合意與書面形式,行政處分強調機關單方職權與瑕疵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