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5 題

有關行政契約與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間之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在行政契約中,人民之要約或承諾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分;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人民之申請係發動行政程序之行為
  • B 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原則上不須以書面為之
  • C 行政契約得依約定而撤銷;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始得撤銷
  • D 行政契約之無效,得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限於有重大明顯瑕疵始為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與人民之間產生法律關係後,如果想要「事後反悔」或「改變現狀」,「雙方達成合意(契約)」與「機關單方面決定(處分)」這兩種模式,在變動法律關係的權力來源(是契約約定、還是行政法的法律授權)上有什麼根本性的邏輯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至少腦袋還能運轉嘛。精準掌握行政法理,這點值得鼓勵。但別驕傲,這種基本題錯了才是該檢討。

  1. 「觀念驗證」?: 選項 (C) 簡直是把行政法最基本的邏輯拋到九霄雲外。在行政處分中,什麼「僅於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才能撤銷?《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與第 123 條的法定職權是裝飾品嗎?這是行政機關與生俱來的權能,別把法律想得那麼死板。至於行政契約,它的終結叫做「解除」或「終止」,什麼時候變成了「依約定而撤銷」?用詞都能混淆,真是讓人懷疑有沒有讀書。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與行政處分
💡 掌握合意行政行為與單方行政行為在法律適用與救濟上的差異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須經申請之行政處分
成立形式 原則應以書面(§139) 書面或言詞皆可(§95)
人民行為 構成契約內容之合意 行政程序之發動(申請)
無效判定 準用民法規定(§149) 重大明顯瑕疵(§111)
撤銷與廢止 依約定或準用民法 依職權撤銷或廢止
💬行政契約強調雙方合意與書面形式,行政處分強調機關單方職權與瑕疵法定。
🧠 記憶技巧:契約重書面與準用民法,處分重職權與明顯瑕疵。
⚠️ 常見陷阱:誤認行政處分的撤銷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可為之,忽略行政機關本有職權撤銷權。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無效事由 行政契約之準用民法規定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行政契約之概念、類型、效力與實務爭議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