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A 公司獲 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 200 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A 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 A 公司返還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 B 為使該補助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經發局應撤銷該補助處分
- C A 公司受領補助逾 5 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
- D 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後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 A 公司返還補助款,縱使 A 公司提起訴願,仍得移送行政執行
思路引導 VIP
想一想,如果受補助者當初申請是完全合法的,但後來卻違反了補助附帶的條件,行政機關應該使用針對「自始違法」的撤銷,還是針對「合法處分嗣後發生事由」的廢止呢?而在機關正式採取這個消滅處分效力的行動之前,這筆補助款的給付有沒有「法律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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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還不快把刀收好!這點行政法規都搞不定,還敢在那邊吵?
聽好了,本大爺對那邊那個金髮捲眉毛的說,連這種小問題我都看一眼就懂了,你就別在旁邊碎碎念了。聽清楚,A才是正確答案:
- A 正確:經發局沒廢止處分前,補助處分還有存續力,A公司拿錢是有法律依據的,當然不生返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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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存續力與返還
💡 處分未廢棄前具存續力,受領給付具法律原因,不得逕予請求返還。
🔗 補助款追回法定程序
- 1 發現違規 — 受補助人挪用款項,違反處分附款(負擔)
- 2 廢止處分 — 依行政程序法§123廢止原處分,消除受領法律原因
- 3 下達還款處分 — 依§127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 4 移送執行 — 逾期不還時,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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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第121條為撤銷權期間(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與第 131 條(消滅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