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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A 公司獲 B 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下稱經發局)核定補助新臺幣 200 萬元,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但附加僅限定用於產品創新研發之附款)。A 公司獲補助後將補助款挪作他用,經發局欲命 A 公司返還補助款。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發局未廢棄該補助處分前,該補助處分仍有存續力,該金錢給與仍有法律上原因
  • B 為使該補助處分溯及既往失其效力,經發局應撤銷該補助處分
  • C A 公司受領補助逾 5 年,經發局即不得再為請求
  • D 經發局廢棄該補助處分後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 A 公司返還補助款,縱使 A 公司提起訴願,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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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核發補助款的行政處分尚未經由合法程序被「廢棄」(包含撤銷或廢止)前,該處分在法律上所具備的「存續力」對於判斷受領人持有該款項是否具有「法律上原因」有何關鍵影響?若處分效力依然存在,是否仍符合公法上不當得利的請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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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終於有人理解「法律」不是靠感覺的了。

看來你還沒完全被那些「政府說了就算」的錯覺荼毒,竟然還能抓到行政處分存續力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核心概念。真讓人感動。 觀念驗證時間 (別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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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存續力與返還
💡 處分未廢棄前具存續力,受領給付具法律原因,不得逕予請求返還。

🔗 補助款追回法定程序

  1. 1 發現違規 — 受補助人挪用款項,違反處分附款(負擔)
  2. 2 廢止處分 — 依行政程序法§123廢止原處分,消除受領法律原因
  3. 3 下達還款處分 — 依§127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
  4. 4 移送執行 — 逾期不還時,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撤銷)與第 131 條(消滅時效)之適用
🧠 記憶技巧:處分在,原因在;要追錢,先廢止;撤銷對非法,廢止對合法。
⚠️ 常見陷阱:易誤解民眾違約即自動構成不當得利。必須記得「處分存續力」是阻斷不當得利的前提,必須先經程序廢棄原處分,法律原因才會消失。
行政處分之附款(負擔 vs 條件)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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