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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因作業疏失,甲行政機關誤撥付款項予乙人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雖因撥款錯誤之行政事實行為而取得對乙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尚不得作成下命處分命乙返還
  • B 甲得作成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乙返還
  • C 甲機關得逕行移送行政執行
  • D 甲須向普通法院訴請乙返還所受領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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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核心思考:當行政機關的給付行為僅屬「行政事實行為」(例如單純撥款錯誤),而非基於原有的「行政處分」時,在法律無明文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是否仍具備單方發布「下命處分」命人民返還的權限?這與行政權行使的「法律保留原則」,以及公法上不當得利應透過何種救濟程序(訴訟類型)請求,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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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業點評:還算可以,小鬼。

看來你沒有讓這題的簡單邏輯變成汙垢。能分清楚「事實行為」和「下命處分」的界線,說明你對公法上不當得利的救濟程序,勉強算是沒有搞錯方向。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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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 機關誤撥款項屬公法不當得利,無法律授權不得逕發處分。
比較維度 撤銷/廢止處分之返還 VS 事實行為誤撥款(本題)
法律依據 行程法第127條 公法上不當得利法理
處分權限 依法得逕作下命處分 無處分權,須經訴訟
機關程序 直接通知並移送執行 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法律保留 有明確法律授權 欠缺法源,受嚴格限制
💬行政機關是否得逕發處分,關鍵在於是否有法律授權(如行程法127條)。
🧠 記憶技巧:事實誤撥無權處分,一般給付法院起訴;撤銷處分法律授權,逕發命還行政執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行政機關具有高權優越性即可直接發函命其還錢,或混淆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的適用範疇。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事實行為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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