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3 題
📖 題組:
某甲是 X 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 3,000 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 7 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
某甲是 X 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 3,000 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 7 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
某甲是 X 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 3,000 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 7 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請問該府如欲實現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 A 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返還請求權存在之行政訴訟
- B 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 C 先依職權撤銷該加給核定,再將本案直接移送至行政執行處,發動行政執行程序
- D 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這筆錢是根據一個政府的「正式決定」發放的,那麼在那個決定被「消滅」之前,公務員持有這筆錢是否有法源依據?若決定消滅後公務員仍不還錢,行政機關在沒有法律特別授權能直接下達「還錢命令」的情況下,應該如何請求法院介入以取得強制執行的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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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B),非常好!這題考驗的是經典的「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程序」,你精準抓住了核心觀念。
公法上不當得利之返還
甲溢領加給是基於先前的「加給核定」。機關若要追討,必須先依職權撤銷該違法的授益處分,使甲受領給付喪失法律上原因。在權利實現的途徑上,機關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是合法且正確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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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不當得利返還
💡 追回溢領款項須先撤銷原處分,並適用公法時效與信賴保護。
🔗 公法不當得利追還程序
- 1 職權撤銷 — 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撤銷溢領之授益處分
- 2 形成不當得利 — 處分撤銷後溯及既往失效,受領金錢失去法律原因
- 3 救濟請求 — 提起行政訴訟法第8條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金錢
- 4 強制執行 — 取得勝訴給付判決後,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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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127條第3項修正後,行政機關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返還;依同條第4項,該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