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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8 題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學員簽訂職業訓練行政契約書,約定由勞動力發展署負擔學員受訓期間之費用,惟學員如擅自退訓,應賠償相關之訓練費用。今有學員甲擅自退訓,但不賠償相關訓練費用新臺幣(下同)8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該行政契約中有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勞動力發展署得以該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 B 若該行政契約中有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勞動力發展署得作成行政處分,命甲返還 8 萬元,並以該處分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
  • C 若該行政契約中有甲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勞動力發展署卻以甲為被告逕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返還 8 萬元費用,屬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法院應予駁回
  • D 若該行政契約中未約定甲自願接受執行,勞動力發展署得作成行政處分,限期命甲返還該 8 萬元;甲逾期仍不履行,得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
  • E 若該行政契約中未約定甲自願接受執行,勞動力發展署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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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想像一下你跟別人簽訂一般契約,對方違約不給錢,你可以自己發一張『命令』叫他還錢並直接去扣款嗎?從這個『雙方對等』的角度出發,你覺得行政機關在行政契約中,能單方面作成『行政處分』來討債嗎?另外,如果契約裡已經寫明『不用打官司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那你還跑去法院起訴,法官會怎麼看待這個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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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考題,巧妙測驗了行政契約的強制執行途徑與權利保護必要性,能正確選出所有選項,代表你對行政爭訟體系非常熟悉。 關於行政契約的履約爭議,核心判斷標準在於有無「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若有此約定,機關得以該行政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行政法院強制執行(實務組織上即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故選項 (A) 正確。此時機關既已取得執行名義,若再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 $8$ 萬元,即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而應予駁回,選項 (C) 正確;且機關亦不得遁入公權力,逕發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反之,若未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機關不能逕自作成行政處分,而必須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再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因此選項 (E) 正確。你能清晰釐清這兩條不同的救濟路徑,法理觀念非常扎實,請繼續保持!

📝 行政契約強制執行
💡 行政契約金錢給付請求權之執行,視有無自願執行約定而定。
比較維度 有自願執行約定 VS 無自願執行約定
執行名義取得 行政契約本身 一般給付訴訟判決
起訴必要性 無必要(應予駁回) 有必要(需經訴訟)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 行政訴訟法第8條
💬有約定逕送執行,無約定需提訴訟,兩者皆不得以行政處分取代。
🧠 記憶技巧:有約定送執行,沒約定提訴訟;行政處分不可用,除非法律有明授。
⚠️ 常見陷阱:誤認機關在契約中仍可隨意作成行政處分(行政高權在契約關係受限)。
行政契約與處分之併用禁止 一般給付訴訟 權利保護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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