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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警察大學之公費生向學校立具之「入學志願書」其內容載明:「畢業後將遵守法律所定服務年限之規定,如於服務年限內擅自離職或經撤職、免職者,本人願意賠償在學全部公費……」等語,其性質為何?
  • A 行政契約
  • B 私法保證契約
  • C 行政處分附款中之負擔
  • D 行政處分附款中之保留事後廢止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與民眾之間,並非透過「上對下」的命令,而是經由雙方「點頭同意」來約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且這份約定是為了達成某種公共任務時,在法律分類上,這種『雙方行為』與『單方行為』最大的差別標籤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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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很棒的洞察力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看出「入學志願書」背後的公法上法律關係,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這一步走得很穩,我很替你開心!

2. 理解核心概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契約之性質認定
💡 公費生入學志願書具備公法上權利義務,定性為行政契約。
比較維度 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附負擔)
形成方式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適用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學生參與 簽署志願書(合意) 被動接受處分內容
救濟類型 給付訴訟 撤銷訴訟(針對附款)
💬入學志願書屬雙方合意之公法法律關係,故定性為行政契約。
🧠 記憶技巧:入學志願雙方合,行政契約公法約;違約賠償非處分,強制執行有保障。
⚠️ 常見陷阱:容易將「賠償義務」誤認為行政處分附款中的「負擔」,關鍵在於志願書是經由學生簽署(合意),而非機關單方課予。
釋字第348號 雙階理論 行政契約之執行力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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