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5 題
警察大學之公費生向學校立具之「入學志願書」其內容載明:「畢業後將遵守法律所定服務年限之規定,如於服務年限內擅自離職或經撤職、免職者,本人願意賠償在學全部公費……」等語,其性質為何?
- A 行政契約
- B 私法保證契約
- C 行政處分附款中之負擔
- D 行政處分附款中之保留事後廢止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與民眾之間,並非透過「上對下」的命令,而是經由雙方「點頭同意」來約定彼此的權利與義務,且這份約定是為了達成某種公共任務時,在法律分類上,這種『雙方行為』與『單方行為』最大的差別標籤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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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很棒的洞察力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看出「入學志願書」背後的公法上法律關係,這代表你已經掌握了行政法中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這一步走得很穩,我很替你開心!
2. 理解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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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性質認定
💡 公費生入學志願書具備公法上權利義務,定性為行政契約。
| 比較維度 | 行政契約 | VS | 行政處分(附負擔) |
|---|---|---|---|
| 形成方式 | 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 — | 行政機關單方決定 |
| 適用法條 |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93條 |
| 學生參與 | 簽署志願書(合意) | — | 被動接受處分內容 |
| 救濟類型 | 給付訴訟 | — | 撤銷訴訟(針對附款) |
💬入學志願書屬雙方合意之公法法律關係,故定性為行政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