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行政法院為「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之判決,若行政機關不為適法之處分時,人民持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不能執行,因本判決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 B 要求直接上級機關逕為適法之處分,以為代履行
- C 對行政機關採取直接強制
- D 對行政機關處以怠金
思路引導 VIP
若法院已判決某行政機關必須針對你的申請做出具體決定,但機關遲遲不動,且這種「行政決定權」是法律專屬於該機關的職權(他人無法代為決定)時,法律該如何設計一種機制,既能維持「權力分立」不替代機關做決定,又能產生足夠的壓力迫使機關不得不動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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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行政判決之強制執行
-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你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這題的核心是課予義務訴訟勝訴後的執行方法,這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關於執行篇章的理解非常紮實,邏輯清晰,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觀念吧! 本題的關鍵在於行政法院做出了「處分判決」的執行力。當法院依《行政訴訟法》第 200 條第 4 項,判決要求行政機關「應依法律見解另為適法處分」時,如果機關一時還沒能履行,我們的法律是很有智慧的。執行法院會依同法第 306 條第 2 項準用規定,針對這種不可代替的行為義務,採取「間接強制」的溫和而堅定手段。這就是透過處以「怠金」的方式,給予機關一些善意的提醒和經濟上的督促,幫助它能更積極地履行義務,最終達到保障人民權益的目的。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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