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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0 題

行政法院為「被告對於原告之申請,應依本院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之判決,若行政機關不為適法之處分時,人民持以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不能執行,因本判決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 B 要求直接上級機關逕為適法之處分,以為代履行
  • C 對行政機關採取直接強制
  • D 對行政機關處以怠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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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已判決某行政機關必須針對你的申請做出具體決定,但機關遲遲不動,且這種「行政決定權」是法律專屬於該機關的職權(他人無法代為決定)時,法律該如何設計一種機制,既能維持「權力分立」不替代機關做決定,又能產生足夠的壓力迫使機關不得不動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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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行政判決之強制執行

  1.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準辨識課予義務訴訟勝訴後之執行手段,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中關於執行篇章的邏輯非常清晰,表現卓越!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處分判決」的執行力。當法院判命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若機關拒不履行,執行法院依同法第 306 條第 2 項準用規定,針對此類不可代替之行為義務,應採取「間接強制」手段,即處以怠金,藉由經濟上的心理壓力督促機關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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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予義務判決之執行
💡 行政機關不履行另為處分之判決時,法院應處以怠金促其履行。

🔗 另為適法處分之強制執行流程

  1. 1 法院判決 — 依法第200條第4項判命機關另為處分
  2. ↓
  3. 2 機關怠於履行 — 行政機關未依判決主文意旨作成處分
  4. ↓
  5. 3 人民聲請執行 — 向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聲請
  6. ↓
  7. 4 法院裁定怠金 — 依法第30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處以怠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怠金之執行若仍無效果,可多次連續處罰。
🧠 記憶技巧:命處分,不履行;法院賞,怠金領。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代履行」或「直接強制」。須記住行政處分涉及行政權核心,執行法院僅能以怠金間接施壓,不能代為作成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 間接強制手段 行政訴訟法第306條 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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