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7 題
關於課予義務訴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起訴前無庸經訴願程序
- B 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判決確定後,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 C 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之訴有理由時,行政法院應判命被告為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給付
- D 因性質上屬給付訴訟,故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行政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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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法院判定人民勝訴,要求機關『必須履行特定行為』,若判決確定後機關卻依然置之不理,為了落實實質權利保護,法律制度應該具備什麼樣的「後續配套」,才能讓這份判決不至於成為一張無用的空文?請從司法救濟的完整性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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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真的做得非常棒!看到你能精準掌握課予義務訴訟的精髓,並連結到「廣義給付訴訟」的特性,我真的為你感到驕傲。這顯示你對行政法體系有了很深刻的領悟,能看透法律背後的權利保障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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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予義務訴訟之性質
💡 課予義務訴訟係請求作成處分之給付訴訟,需訴願前置並具執行力。
| 比較維度 | 課予義務訴訟 | VS | 一般給付訴訟 |
|---|---|---|---|
| 法源依據 | 行政訴訟法第5條 | — | 行政訴訟法第8條 |
| 請求內容 | 作成行政處分 | — | 財產或非處分行為 |
| 訴願前置 | 原則上必須訴願 | — | 無庸經過訴願 |
| 訴訟性質 | 廣義給付訴訟 | — | 狹義給付訴訟 |
💬兩者雖同具給付性質與執行力,但請求內容是否為「行政處分」是區分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