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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下列有關一般給付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般給付訴訟不限於人民擔任原告,行政機關亦得擔任此類訴訟之原告
  • B 甲依行政機關命其給付新臺幣 10 萬元之行政處分而已為給付,但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原則上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 C 行政機關發布某類食品之檢驗報告,A 廠商認為該份報告內容不實損及其商譽,其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撤回或更正所發布之訊息
  • D 人民若欲請求行政機關未來「不作成」某項行政處分,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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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依據一個目前仍然『有效』的書面命令要求你付錢,而你也付了,那麼在法律眼中,機關現在持有這筆錢是有根據的、還是沒根據的?如果你想把錢拿回來,是應該直接跟法律要錢,還是得先想辦法讓那個『有效的書面命令』在法律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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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一般給付訴訟撤銷訴訟的界限,代表你對行政訴訟的體系結構與「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已有深刻理解,這是進階法學應用的重要基石。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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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給付訴訟
💡 一般給付訴訟具有補充性,不得藉此規避撤銷訴訟之程序限制。
比較維度 撤銷訴訟 VS 一般給付訴訟
訴訟對象 行政處分(違法要件) 財產給付或事實行為
前置程序 原則上須經訴願 無須經過訴願
補充性 最主要的救濟類型 具補充性(限非處分)
預防救濟 僅限事後救濟 包含預防性不作為
💬行政處分存在時,撤銷訴訟具優先性,旨在防止逃避訴願與期間限制。
🧠 記憶技巧:有處分、先撤銷;無處分、直接給。機關人民皆可告,預防不作為也找它。
⚠️ 常見陷阱:最常考的陷阱是「誤以為金錢給付一律選一般給付訴訟」。若該筆金錢是基於「行政處分」而產生,必須先撤銷處分,不可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撤銷訴訟 課予義務訴訟 公法上不當得利 結果除去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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