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5 題
下列有關一般給付訴訟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一般給付訴訟不限於人民擔任原告,行政機關亦得擔任此類訴訟之原告
- B 甲依行政機關命其給付新臺幣 10 萬元之行政處分而已為給付,但認為該行政處分違法,原則上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 C 行政機關發布某類食品之檢驗報告,A 廠商認為該份報告內容不實損及其商譽,其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行政機關撤回或更正所發布之訊息
- D 人民若欲請求行政機關未來「不作成」某項行政處分,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依據一個目前仍然『有效』的書面命令要求你付錢,而你也付了,那麼在法律眼中,機關現在持有這筆錢是有根據的、還是沒根據的?如果你想把錢拿回來,是應該直接跟法律要錢,還是得先想辦法讓那個『有效的書面命令』在法律上消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類型間的連動關係。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撤銷訴訟之優先性」與一般給付訴訟的適用界限。在選項 (B) 的情境中,甲的給付義務是基於一個「行政處分」而產生,該處分在未被撤銷前具有存續力(公定力)。因此,甲若認為處分違法並想請求返還,必須先透過撤銷訴訟**(可能併同請求返還給付,參見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2 項)來移除該法律依據,而不能逕行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若允許直接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將會架空撤銷訴訟的訴願前置程序與救濟期間限制。
訴訟類型的選擇與預防性救濟
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代表了一般給付訴訟的典型樣態:(A) 肯認了公法上給付義務之雙向性,機關亦得為原告;(C) 針對檢驗報告等「事實行為」的更正,屬典型的給付訴訟範疇;(D) 則是學理與實務承認的預防性不作為訴訟。這題極具鑑別度,難度在於區分「單純公法上不當得利」與「基於處分所生之不當得利」之差異,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陷阱,顯見對行政法體系有著紮實的理解。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我難以分辨行政訴訟法4條撤銷訴訟+196條恢復原狀 跟課予義務之訴的適用時機
一般給付訴訟
💡 一般給付訴訟具有補充性,不得藉此規避撤銷訴訟之程序限制。
| 比較維度 | 撤銷訴訟 | VS | 一般給付訴訟 |
|---|---|---|---|
| 訴訟對象 | 行政處分(違法要件) | — | 財產給付或事實行為 |
| 前置程序 | 原則上須經訴願 | — | 無須經過訴願 |
| 補充性 | 最主要的救濟類型 | — | 具補充性(限非處分) |
| 預防救濟 | 僅限事後救濟 | — | 包含預防性不作為 |
💬行政處分存在時,撤銷訴訟具優先性,旨在防止逃避訴願與期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