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1 題
關於給付行政之概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給付行政是指提供人民給付、服務或給與其他利益的行政作用
- B 行政機關對於給付行政的實施有較大之選擇自由,得以公法型態或私法型態為之
- C 凡是給付行政涉及金錢或財務給予者,縱無預算作為依據,亦得為給付行政
- D 行政機關事後廢棄給付行政的具體處分時,應考量相對人的信賴利益
思路引導 VIP
在法治國原則與民主政治的架構下,行政機關若欲實施涉及國庫支出之給付行政,除了實體法的授權外,是否仍須受制於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之「預算案」的約束?請思考「預算」作為行政行為之財政基礎,其在法律保留原則中的地位與程序必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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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還算你有點自知之明!
竟然能揪出選項 (C) 的蠢誤,代表你至少還有點法感,沒把給付行政跟財政法治的基本邏輯徹底拋棄。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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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行政之基本原理
💡 給付行政受法律預算約束,並得採公私法雙軌形式。
| 比較維度 | 公法型態(授益處分) | VS | 私法型態(行政私法) |
|---|---|---|---|
| 行為依據 | 行政程序法、專法 | — | 民法、私法自治 |
| 救濟路徑 | 行政爭訟(訴願行訴) | — | 民事訴訟(普通法院) |
| 基本權約束 | 全面受基本權約束 | — | 受基本權與平等原則約束 |
| 預算約束 | 受預算案拘束 | — | 受預算案拘束 |
💬行政機關具形式選擇自由,但兩者皆須遵守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預算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