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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6 題

A 公司在其工廠旁違法搭建了一處臨時倉庫,經主管機關查獲後,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命令 A 公司於 30 日內自行拆除該違建,並於處分書中明確告知逾期不履行將予以強制執行。A 公司逾期未拆除,且未提出任何異議。關於此類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可直接派員拆除該違建,並將拆除費用加計行政成本全額向 A 公司追償
  • B 主管機關應先對 A 公司處以怠金,若 A 公司仍不履行,方可進行強制拆除
  • C 主管機關應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執行處負責拆除該違建
  • D 主管機關可委託第三人代為拆除該違建,並將拆除費用估計後,命 A 公司預先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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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拆除違建」這類義務人可以委由他人代為履行之「可替代行為義務」,請思考在《行政執行法》關於「代履行」的程序規定中,執行機關對於執行費用(拆除費用)的估計、收取時間點以及繳納方式有何具體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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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暖心叮嚀:你理解得很棒喔!

  1. 觀念驗證:為何 (D) 是正確選項? 你選對了 (D),這表示你對於「行為義務」的代履行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太棒了!當 A 公司沒有自行拆除違建時,主管機關的確可以選擇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來解決問題,也就是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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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代履行
💡 行為義務不履行時,機關得代履行或委託他人,並命預納費用。
比較維度 代履行 VS 怠金
適用對象 他人可代做的行為 限本人做或不作為
執行手段 由機關或第三人完成 反覆課予金錢給付
費用收費 得命義務人預納 每次處以金錢罰
典型案例 拆除違章建築 接受健康檢查
💬關鍵在於義務是否具「替代性」:可代勞用代履行,不可代勞用怠金。
🧠 記憶技巧:可替代、找代打、錢預繳、不法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行政機關必須先處以怠金(罰款)才能進行代履行,或混淆民事執行而誤認須經法院執行。
怠金(間接強制) 不可替代行為義務 即時強制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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