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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下列何者屬於得依行政執行法為代履行之義務?
  • A 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要求當事人提供必要之文書
  • B 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繳回被吊銷之駕駛執照
  • C 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清除其棄置之廢棄土方
  • D 主管機關依法要求人民接受疫苗注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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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若某項行政義務被拒絕執行時,主管機關若能透過『支付費用僱用第三人』來完成該項任務,且其結果與義務人親自完成無異,這種義務的特質與『必須由本人身體或意志參與』的義務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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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執行核心

恭喜你!能從眾多行政行為中精確辨識出代履行的客體,代表你對《行政執行法》第 29 條關於「行為義務」的分類已有極佳的掌握。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代履行要件
💡 僅限「可代替」之行為義務方得由執行機關實施代履行。
比較維度 代履行 (§29) VS 怠金 (§30)
義務性質 可代替之行為義務 不可代替行為或不作為
執行手段 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完成 處以三萬元以上之罰金
費用/性質 徵收實際執行費用 具促使其履行的強制金
典型實例 違建拆除、清除土方 疫苗注射、交出證照
💬判斷核心在於該行政義務是否具有「他人可替代執行」之性質。
🧠 記憶技巧:他人可代勞,收費代履行;親自才有效,沒做罰怠金。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所有「行為」皆可代履行。需注意「繳回證照」、「接受注射」或「提供資料」等皆屬不可代替之義務。
間接強制方法 怠金之處分 行政執行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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