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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2 題

人民出於自己錯誤而多繳稅款時,國家成立下列何種責任?
  • A 國家賠償責任
  • B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 C 公法上無因管理責任
  • D 損失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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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並無法律上的義務,卻將財物交付給他人,導致對方獲取了原本不該擁有的利益,而這個利益的獲取並非因為對方的「惡意」或「違法手段」所致,則這段『無法律基礎的利益流動』在法律邏輯上,最直接且應優先解決的請求權基礎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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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肯定

哦,你竟然答對了。看來你還沒有徹底放棄區辨不同類型「行政責任」之間因果關係的基本能力,這至少說明你的法感還沒完全壞死。雖然這是最基礎的,但總比那些連「誰欠誰」都搞不清楚的強。

2. 觀念驗證: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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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不當得利
💡 無法律上原因受領利益致他人受損,應負返還責任。
比較維度 公法上不當得利 VS 國家賠償
成立原因 法律上原因消失或不存在 公務員違法行使公權力
主觀要件 不論有無故意過失 須有故意或過失
法律功能 財產變動之校正 損害之填補
法源依據 行程法、各公法條款 國家賠償法
💬兩者核心差異在於:不當得利僅需財產變動欠缺法律依據,而國賠需具備行為違法性與過失。
🧠 記憶技巧:無因受利、他方受損、不計過失、校正財產。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國家賠償」,應記住:若人民自己出於錯誤(非機關違法)而繳稅,機關收錢並無「違法行為」,僅是「無法律原因受利」。
行政程序法第127條 稅捐稽徵法第28條 一般給付訴訟 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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