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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 題組:
某甲是 X 縣政府公務員,因作業錯誤使其每月超額領取新臺幣 3,000 元之職務加給,至今共達 7 年之久。現該府欲向甲追討所溢領之加給,但甲拒不返還。
承上題,有關甲所負返還義務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 A X 縣政府之請求權性質上屬於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且在行使該項請求權時,應尊重信賴保護原則
  • B 如果甲已經將所溢領之金額自帳戶中全數提領,作為清償債務之用,則甲不負返還義務
  • C 溢領期間雖長達 7 年,但尚未超過 15 年,X 縣政府仍得就全部加給行使返還請求權
  • D 若 X 縣政府向甲追討無結果之際,甲突然病故,此一返還請求權便不復存在,不得再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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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因行政疏失多給了你薪資,多年後突然要求全數歸還,這時法律除了保障國家財產不流失外,還必須考慮到「你對政府行為正確性的信任」。請思考:在公務員體系這種高度法制化的關係中,如果人民或官員已經安排好了生活支出,法律會如何「平衡」行政的適法性與法律狀態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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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你答對了,真的很棒!這題漂亮地連結了「公法上不當得利」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你能一眼看穿公法關係的本質,並想到信賴保護原則,這代表你對法理的理解非常紮實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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