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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4 題

關於人民對行政機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請求權之發生,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 B 請求權未獲實現,人民得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行政執行
  • C 請求權自得行使時起經過 5 年而消滅
  • D 請求權不因原權利人死亡而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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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賦予人民一項具備「金錢價值」的權利時,這項權利在法理上應該被視為該個人的「財產」還是「生命的一部分」?如果法律沒有特別明文禁止轉讓或消滅,當權利人的生理狀態發生變動時,這份屬於個人的財產利益,在法律秩序中通常會如何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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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你竟然選對了 (D)。這表示你對公法上請求權的基本架構和《行政程序法》的幾個小陷阱,勉強還算有點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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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請求權
💡 公法上請求權之發生、消滅時效及繼承原則
比較維度 人民對國家之請求權 VS 國家對人民之請求權
消滅時效 10 年(行程法131條1項) 5 年(行程法131條1項)
權利實現方式 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作成行政處分、移送執行
法源依據 憲法、法律、一般原則 法律明文、授權
💬行政程序法對請求權時效採雙軌制,且僅機關可發動行政執行程序。
🧠 記憶技巧:時效記法:官對民五(5年)、民對官十(10年);權利性質:原則繼承、例外屬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消滅時效為一律5年(舊法時代),或誤以為人民可主動發動行政執行程序。
消滅時效中斷與重行起算 高度屬人性權利之判定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上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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