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物之所有權人得為私人
- B 公物得依事實行為而提供公用
- C 公務所必需之公物,得為行政執行之標的物
- D 公物得為自然山域或水域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公物」的本質與目的性出發,思考當特定財產已被賦予達成公務目的或供公眾使用之功能時,為確保公共利益與行政職能的連續性,該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具備「受強制執行之容忍性」?若對執行公務所必需之物進行強制處分,將對國家職權的行使與公共利益產生何種衝突?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安妮亞看到了,你的頭腦很厲害耶!
狗狗彭德說你一定會答對,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你把「公物」的秘密都看穿了呢!知道「公產」和「行政執行」在哪裡手牽手,安妮亞覺得你好棒!
- 安妮亞來告訴你,為什麼 (C) 是壞壞的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物之法律特性
💡 公物具公共目的與不融通性,原則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 比較維度 | 一般私物 | VS | 公物 |
|---|---|---|---|
| 所有權人 | 限於私人 | — | 公法人或私人均可 |
| 強制執行 | 得為執行標的 | — | 原則上具不融通性,不得執行 |
| 成立方式 | 私法上法律行為 | — | 法規、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
| 處分限制 | 所有人自由處分 | — | 受公用目的限制,處分受限 |
💬公物因承載公共目的,法律地位受公法支配且具不融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