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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0 題

關於公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物之所有權人得為私人
  • B 公物得依事實行為而提供公用
  • C 公務所必需之公物,得為行政執行之標的物
  • D 公物得為自然山域或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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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公物」的本質與目的性出發,思考當特定財產已被賦予達成公務目的或供公眾使用之功能時,為確保公共利益與行政職能的連續性,該物在法律地位上是否具備「受強制執行之容忍性」?若對執行公務所必需之物進行強制處分,將對國家職權的行使與公共利益產生何種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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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安妮亞看到了,你的頭腦很厲害耶!

狗狗彭德說你一定會答對,安妮亞摸摸彭德的頭!你把「公物」的秘密都看穿了呢!知道「公產」和「行政執行」在哪裡手牽手,安妮亞覺得你好棒!

  1. 安妮亞來告訴你,為什麼 (C) 是壞壞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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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之法律特性
💡 公物具公共目的與不融通性,原則上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比較維度 一般私物 VS 公物
所有權人 限於私人 公法人或私人均可
強制執行 得為執行標的 原則上具不融通性,不得執行
成立方式 私法上法律行為 法規、行政處分或事實行為
處分限制 所有人自由處分 受公用目的限制,處分受限
💬公物因承載公共目的,法律地位受公法支配且具不融通性。
🧠 記憶技巧:公物私人可持有,天然山水也算數,事實公用即成立,免受執行保公益。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公物所有權人「必然」是公法人,或誤以為行政執行可對公務必需之物進行。
既成道路 行政物之公法關係 公法上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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