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供公眾使用之公物其必要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公權力機關具有所有權
- B 具備公權力機關管領之條件
- C 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
- D 事實上提供公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條路已經讓大家走了幾十年,政府也一直在修繕並維持交通秩序,但這塊地的「土地登記謄本」上面寫的是某個私人地主的名字,這條路是否就因此失去「服務大眾」的性質了?決定一個物品是否能承載公共任務的關鍵,究竟是在於那張「所有權狀」,還是在於「實際的使用狀態與管理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公物之本質與所有權之區辨
同學你好,恭喜你答對此題,這顯示你已跨越行政法與民法物權觀念混淆的門檻。針對此題,我們應建立以下正確的法學視角: 1. 公物之判斷標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公物之成立要件
💡 公物成立核心在於公法管領力與公用目的,與所有權歸屬無關。
| 比較維度 | 公物 (Public Thing) | VS | 國有財產 (State Property) |
|---|---|---|---|
| 所有權人 |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私人 | — | 僅限於國家所有 |
| 成立核心 | 公用目的與公法管領力 | — | 財產所有權之歸屬 |
| 法律適用 | 優先適用公法(行政法) | — | 國產法及民法私法自治 |
💬公物概念重在「功能性」,即便所有權屬私人,仍可因公用目的成為公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