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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9 題

供公眾使用之公物其必要條件,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公權力機關具有所有權
  • B 具備公權力機關管領之條件
  • C 供不特定多數人使用
  • D 事實上提供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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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條路已經讓大家走了幾十年,政府也一直在修繕並維持交通秩序,但這塊地的「土地登記謄本」上面寫的是某個私人地主的名字,這條路是否就因此失去「服務大眾」的性質了?決定一個物品是否能承載公共任務的關鍵,究竟是在於那張「所有權狀」,還是在於「實際的使用狀態與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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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竟然答對了?恭喜。

  1. 觀念驗證: 看來你的腦袋還沒完全被民法的「我的就是我的」這種小家子氣的邏輯給佔據。行政法上的「公物」是看目的性(是不是服務公眾?)和管理性(是不是由公權力管轄?),這跟誰擁有那塊土地的所有權,根本是兩回事。難道你會因為某條「既成道路」是私人的地,就說它不是公物?別傻了,這就像你不會因為一個公務員下班了就不承認他是公務員一樣。所以,公權力機關有沒有所有權?誰在乎?這從來就不是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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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物之成立要件
💡 公物成立核心在於公法管領力與公用目的,與所有權歸屬無關。
比較維度 公物 (Public Thing) VS 國有財產 (State Property)
所有權人 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私人 僅限於國家所有
成立核心 公用目的與公法管領力 財產所有權之歸屬
法律適用 優先適用公法(行政法) 國產法及民法私法自治
💬公物概念重在「功能性」,即便所有權屬私人,仍可因公用目的成為公物。
🧠 記憶技巧:公物成立看三樣:要管領、要公用、不要看所有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公物」必然是「國有財產」或「公有財產」;事實上,私有土地若具備公用地役關係,仍屬於行政法上的公物。
公用地役關係 行政財產 公物之廢止 特別公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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