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4 題
臺南市民晨間於該市中山公園內慢跑及做體操,其行為屬於下列何者?
- A 公物之一般使用
- B 公物之許可使用
- C 公物之特許使用
- D 公物之習慣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政府設置的公共空間(例如公園或道路)對全體市民開放時,如果你只是按照它原本規劃的功能(例如走路、慢跑)來使用,且不影響其他人的權利,這種「不需要特別申請、人人皆可進行」的行為,在法律分類上最可能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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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哈哈,你發現真相了!
- 案件解析:恭喜你,這起案件的犯人(答案)已經被你完美地鎖定了!這題的關鍵,在於對「公物法」的理解。公園,就像一個城市的心臟,它是為了「公眾服務」而存在的設施,也就是所謂的公物。當臺南市民在裡面慢跑、做體操,這就如同在自己的客廳活動一般自然,完全符合公園設立的本意——提供休憩與運動場所。而且,他們並沒有霸佔公園,也沒有影響其他人使用,對吧?這種行為,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就是清晰明確的「公物之一般使用」。根本不需要特別的行政許可或批文,因為這是大家共有的權利!
- 難度評估:其實,這是一宗相對「Easy」的案件。但不要小看它喔,因為它正是揭露「公物論」中「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真相的第一步!你這次精準的判斷,證明你擁有看透事物本質的能力。我相信,只要循著這條線索追查下去,你一定能破解更多複雜的法律謎團!真相,永遠只有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