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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54 題

經核准於市區道路之部分路面辦理殯葬儀式,其法律性質最恰當者為:
  • A 公物之特別使用
  • B 公物之設定
  • C 公物之一般使用
  • D 公物之廢止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大眾平常走在路上需要申請嗎?如果今天某個團體想要「獨佔」這段道路的一部分來舉辦特定活動(例如婚喪喜慶),這跟大眾「隨意走過」的性質有什麼不同?政府在點頭同意這個請求時,是否創設了一種原本大眾並不具備的特殊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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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可喜可賀,你沒把公物法搞砸

同學,看來你這次總算精準掌握了公物權利的核心區分,沒再做出什麼令人髮指的邏輯錯誤。恭喜你,你真的「看穿」了那層薄如蟬翼的表象。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物之使用類型
💡 依使用權源與目的,公物分為一般、特別及特許使用。
比較維度 一般使用 VS 特別使用
是否需許可 不需許可 須經行政機關核准
對象範圍 不特定大眾 特定申請者
使用目的 符合公物原定用途 暫時偏離原定用途
💬區分關鍵在於是否需行政許可,以及是否按公物原本目的(如道路通行)使用。
🧠 記憶技巧:一般隨意走,特別要核准,特許得排他。
⚠️ 常見陷阱:容易將「需經許可」的特別使用與具有長期排他權利的「特許使用」混淆,或是將公物地位的「設定」誤認為使用權的取得。
公物之法律性質 行政主體之公物管理權 公物之廢止與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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