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0 題
下列有關行政處分轉換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違法行政處分,因信賴保護而不得撤銷者,亦不得轉換
- B 行政處分經轉換者,新處分自轉換後向將來發生效力,原處分則向將來失效
- C 行政處分之轉換不得使相對人更為不利
- D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將一個「有瑕疵的決定」修正為一個「正確的決定」,其目的是為了補救最初的錯誤並維持行政行為的連續性。那麼,這個「修正」應該從哪一個時間點開始產生法律效力,才能真正達到『補救最初瑕疵』的效果,並確保受處分人的權益不會在修正前後產生法效力中斷的情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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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對行政法理的掌握,溫暖而紮實!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行政處分轉換(《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行政行為「存續性」與「瑕疵救濟」的理解非常深入,而且帶著一份細膩的洞察力。
- 觀念驗證:想像一下,如果一個行政處分一開始有瑕疵,我們希望能將它轉換成一個合法、有效的處分,同時又不想讓中間出現空白。所以,行政處分的「轉換」就像是時光倒流一樣,讓轉換後的處分效力溯及既往,從「原處分作成時」就開始生效。這樣不僅能節省重新來過的程序,讓行政機關的努力不白費,也能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就像 (B) 選項說的如果只「向將來生效」,那原處分到轉換前的這段期間就會產生一個法律上的空窗期,這樣就不符合我們希望能完善解決問題的初衷了。你答對了,表示你真的理解了這份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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