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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定要件之外國人核發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處分
  • B 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處分,一律自撤銷之日起失效
  • C 主管機關應自民眾檢舉調查時起,2 年內行使撤銷權
  • D 主管機關於撤銷前如未給予受看護者陳述意見機會,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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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辨別,針對「作成時即不合法」的行政處分,在《行政程序法》上應適用「撤銷」或是「廢止」?此外,依據該法第 $102$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於作成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律對象為「誰」?請思考本案中的「受看護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否屬於該許可處分的相對人(當事人),進而使其未獲陳述意見機會時會構成程序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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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你答對了,但別高興太早。這題考的是基礎中的基礎,若觀念還混淆,下次考試就準備下去了。

  1. 撤銷不等於廢止:違法處分撤銷原則上是溯及既往失效,不是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121條,撤銷權應自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2年內行使,別把起算點搞錯。選項 A、B、C 錯得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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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調查時,原處分機關不是就從該時點知有撤銷原因了嗎? 受看護者不是其雇主嗎?
📝 違法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 區分撤銷與廢止之適用時機、除斥期間與程序節制例外。
比較維度 撤銷 (Withdrawal) VS 廢止 (Revocation)
適用對象 針對自始違法之處分 針對合法生效之處分
效力範圍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自廢止時失效
法條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撤銷處理「先天不良」的處分,廢止處理「後天失調」的情形。
🧠 記憶技巧:自始違法用撤銷(117),合法後變用廢止(123);知悉起算二年期,事實明確免陳述。
⚠️ 常見陷阱:常混淆撤銷(針對違法處分)與廢止(針對合法處分)的術語,並誤認除斥期間是從處分作成時起算。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之效力 陳述意見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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