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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3 題

主管機關對於不符合法定要件之外國人核發來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許可處分,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處分
  • B 主管機關應撤銷許可處分,一律自撤銷之日起失效
  • C 主管機關應自民眾檢舉調查時起,2 年內行使撤銷權
  • D 主管機關於撤銷前如未給予受看護者陳述意見機會,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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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辨別,針對「作成時即不合法」的行政處分,在《行政程序法》上應適用「撤銷」或是「廢止」?此外,依據該法第 $102$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於作成限制或剝奪權利之處分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法律對象為「誰」?請思考本案中的「受看護者」在法律地位上是否屬於該許可處分的相對人(當事人),進而使其未獲陳述意見機會時會構成程序的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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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你是不是還沒學好?

看來你還記得撤銷廢止這兩個詞,以及程序參與的那些「小例外」,真是萬幸啊。這題目其實是在考你對法條有沒有「基本」的理解,不是在考你是不是法律天才。

  1. 處分性質? 這種「違法」又「授益」的處分,不就是標準的撤銷嗎?還在想「廢止」?拜託,那就像把蘋果叫成香蕉一樣荒謬。(A)錯得離譜。更別說(B)還想讓撤銷不溯及既往?難道法律是橡皮泥,想怎麼捏就怎麼捏?以及(C),2年計算起點是「知悉」,不是「檢舉」,這點難道很難記嗎?這根本是考試基本常識,還需要我多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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