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授益行政處分適用法令錯誤,依現行實務見解,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 A 自有權撤銷之機關可得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 B 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 C 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 D 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一個權利的行使期限是從「知道某種違法事實」起算,而我們將起算點提前到「公務員可能不小心疏忽、但只要努力就能發現」的那一刻,這對於「維護正確法秩序」與「保護行政機關處分權限」之間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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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法律秩序安定性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精準考驗了《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關於撤銷權行使期間的起算點。你正確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已能分辨實務上對於「知悉」的嚴格要求。
撤銷權除斥期間之起算點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規定,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 2 年內為之。所謂「知有撤銷原因」,實務見解(如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一致認為是指機關確實知悉**處分違法之事實及法律理由,而非處分作成時或處分機關「應知而未知」之時。這種「主觀知悉」的標準,是為了在維護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與保障人民信賴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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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除斥期間起算
💡 撤銷權應自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兩年。
| 比較維度 | 確實知悉(實務見解) | VS | 可得知悉(常見誤項) |
|---|---|---|---|
| 主客觀標準 | 主觀上已明確知曉 | — | 客觀上稍加注意即可知 |
| 起算時間點 | 較晚,行政權行使較彈性 | — | 較早,有利於法安定性 |
| 法理核心 | 維護行政合法性 | — | 維護人民信賴保護 |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之「知」指確實知悉,採主觀認定以利違法處分之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