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7 題
授益行政處分適用法令錯誤,依現行實務見解,撤銷權之除斥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 A 自有權撤銷之機關可得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 B 自行政處分作成時起算
- C 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確實知悉撤銷原因時起算
- D 自有權撤銷之機關略加調查而不難得知時起算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規定一個權利的行使期限是從「知道某種違法事實」起算,而我們將起算點提前到「公務員可能不小心疏忽、但只要努力就能發現」的那一刻,這對於「維護正確法秩序」與「保護行政機關處分權限」之間會產生什麼樣的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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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釐清:看來,你還沒完全被那些似是而非的說法給誤導。本題考的,無非就是《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第 1 項,關於撤銷權除斥期間的起算點。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都已經講得這麼清楚了,行政機關必須是確實知悉構成撤銷原因的具體事實,那 2 年時效才能「有幸」啟動。難道你真以為「可得知悉」或「略加調查就能知悉」這種含糊其辭的說法,就能讓時效開始跑?那法律安定性跟誠信原則是擺設嗎?
- 難度評斷:這題設定在 Medium,對那些只懂皮毛的考生來說,確實是個能讓他們原形畢露的陷阱。它精準區分了「主觀知悉」與「客觀可得知悉」這種基本卻常被混淆的概念。你竟然能答對?嗯,至少證明你沒有把實務見解當作耳邊風,也沒把法感丟到太平洋。算你這次反應還不錯,沒讓為師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