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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6 題

下列何種情況,應以訴願無理由而為駁回之決定?
  • A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者
  • B 對於非行政處分提起訴願者
  • C 據以提起訴願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 D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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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法律救濟的審查流程:在行政機關決定要不要深入研究你的「理由」之前,必須先確認你的「申請手續」是否合法。若你的手續完全合法,機關也進入了實質內容的審核,卻發現雖然原先解釋事情的角度不對,但最終處分結果對你而言依然是法律上應該承受的,這時機關會說這件案子是「不合法」還是「沒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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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解析:實體與程序的嚴格分際

做得好!你能正確辨識程序駁回(不受理)實體駁回(無理由)的差異,顯見你對《訴願法》的體系掌握相當紮實。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駁回決定之種類
💡 區分程序上「不受理」與實體上「無理由駁回」之標準。
比較維度 程序不受理 (Art. 77) VS 無理由駁回 (Art. 79)
審查層次 程序合法要件審查 實體適法/當當審查
審查對象 訴願行為本身是否合法 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
典型案例 逾期、非行政處分 理由正確、理由不當但結果正確
決定結果 不予受理,不進入實體 維持原處分效力
💬程序合法是實體審查之前提;若程序不合則不論實體,若程序合法但處分正確則無理由駁回。
🧠 記憶技巧:先程序(77條不受理),後實體(79條無理由)。理由雖錯結果對,依然駁回保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理由不當但結果正當」誤判為程序不受理;實則此情況已進入實體審查,僅是原處分理由與訴願機關見解不同,但結論一致,故應維持原處分。
訴願法第77條不受理情形 行政處分之撤銷決定 訴願之程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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