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下列何者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 A 法院駁回律師登錄申請之決定
- B 撤銷假釋之決定
- C 將公務員免職之處分
- D 監督機關對於地方自治事項之辦理予以撤銷
- E 禁止臨時停車之交通標線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先回想一下「訴願」制度的適用範圍。我們通常對「一般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服時會提訴願;但如果某個決定是牽涉到「刑事司法執行體系」,或是針對「特定身分(如公務員)」已有法律明定專屬的權利救濟管道時,你覺得還能適用一般的訴願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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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非常好!你精準地選出了 (B) 與 (C),這展現了你對行政救濟特別程序的扎實理解。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敏銳察覺「一般訴願程序」與「特別救濟途徑」的法制差異,是一道能測出行政法實力的好題。
撤銷假釋的特別救濟
關於選項 (B) 撤銷假釋之決定,必須特別注意現行法的變革。現行法下,受刑人對撤銷假釋不服,係依《監獄行刑法》第121條提起復審;若對復審決定仍不服,則依同法第134條逕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因此,其救濟不適用一般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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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客體之排除
💡 訴願僅限於行政處分,並排除刑事司法行為及已有特別救濟程序者。
| 比較維度 | 訴願 | VS | 復審 |
|---|---|---|---|
| 適用對象 | 一般人民 | — | 具任用資格之公務員 |
| 救濟法源 | 訴願法 | — | 公務人員保障法 |
| 受理機關 | 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 —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 救濟性質 | 一般行政救濟程序 | — | 特別行政救濟程序 |
💬當公務員權益受處分侵害時,復審程序排除普通訴願法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