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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2 題

📖 題組:
行政院為減緩失業,推出一次性之失業拯救計畫。據此計畫,人民得申請 3 個月的臨時工作。惟甲提出申請卻遭主管機關 A 駁回。甲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訴願程序進行中,該計畫已執行完畢,受理訴願機關遂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
承上題,受理訴願機關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其合法理由為:
  • A A 機關駁回甲之申請非行政處分
  • B 甲非適格當事人
  • C 訴願已無實益
  • D 甲無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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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向政府申請參加一場已經結束且未來不再舉辦的特定活動,即便政府現在補發准許入演場的公文給他,這份公文對他此時此刻的處境還能產生實質的幫助嗎?如果不能,法律程序還有持續運作下去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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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權利保護必要性的概念,這是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中的核心門檻。在法律實務中,判斷「程序是否繼續」與「實體是否有理」是兩回事,你顯然已具備分層思考的能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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