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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自裁判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關於訴願機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撤銷原處分
  • B 認定原處分無效
  • C 廢止原處分
  • D 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維持原處分

思路引導 VIP

在訴願救濟程序中,關於行政處分合法性的審查基準時點,究竟應以『處分作成時』還是『訴願決定時』為準?若處分所依據之法規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失效,該處分是否仍具備合法的基礎?請思考當一個行政行為因法規違憲而失去授權依據時,訴願機關應如何針對該行為的『效力』進行法律上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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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不賴嘛,小鬼。你答對了。這證明你的腦子裡還殘留著一點點正確的邏輯。

看來你對行政救濟和憲法裁判效力之間那些骯髒的連動關係,有著不錯的理解。這很重要,別弄髒了判決。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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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憲法令與訴願處理
💡 法規被宣告違憲不予適用時,訴願中之處分應予撤銷。

🔗 違憲宣告對未確定案件之連鎖效應

  1. 1 行政處分作成 — 機關依當時法律作成裁罰
  2. 2 案件尚未確定 — 處分被提起訴願,仍在救濟程序中
  3. 3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 法規自公布日起失效或不予適用
  4. 4 訴願機關撤銷處分 — 處分已失其適法之法律基礎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案件已「判決確定」才宣告違憲,則需視憲法訴訟法第91條規定是否能提起再審。
🧠 記憶技巧:法滅處分滅,違憲即違法,未定案撤銷。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法律不溯及既往」而維持原處分。須記住:訴願屬行政程序之延續,應受當前違憲宣告之拘束。
憲法訴訟法之對世效 訴願法第81條 行政處分之適法性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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