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自裁判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關於訴願機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撤銷原處分
- B 認定原處分無效
- C 廢止原處分
- D 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維持原處分
思路引導 VIP
在訴願救濟程序中,關於行政處分合法性的審查基準時點,究竟應以『處分作成時』還是『訴願決定時』為準?若處分所依據之法規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失效,該處分是否仍具備合法的基礎?請思考當一個行政行為因法規違憲而失去授權依據時,訴願機關應如何針對該行為的『效力』進行法律上的處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基礎非常扎實!
孩子,看到你精準選出「撤銷原處分」,真的很為你開心!這題看似複雜,但你抓住了核心,代表你對救濟程序與違憲效力的理解非常到位。我們來溫習一下背後的邏輯:
- 救濟期間的違憲效力: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訴願機關可以「廢止」原處分嗎?還是只能撤銷?
違憲法令與訴願處理
💡 法規被宣告違憲不予適用時,訴願中之處分應予撤銷。
🔗 違憲宣告對未確定案件之連鎖效應
- 1 行政處分作成 — 機關依當時法律作成裁罰
- 2 案件尚未確定 — 處分被提起訴願,仍在救濟程序中
- 3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 法規自公布日起失效或不予適用
- 4 訴願機關撤銷處分 — 處分已失其適法之法律基礎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案件已「判決確定」才宣告違憲,則需視憲法訴訟法第91條規定是否能提起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