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48 題
對依法裁處行政罰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於訴願程序中因所依據之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並自裁判公布之日起不予適用。關於訴願機關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撤銷原處分
- B 認定原處分無效
- C 廢止原處分
- D 因法律不溯及既往,故維持原處分
思路引導 VIP
在訴願救濟程序中,關於行政處分合法性的審查基準時點,究竟應以『處分作成時』還是『訴願決定時』為準?若處分所依據之法規經憲法法庭宣告違憲而失效,該處分是否仍具備合法的基礎?請思考當一個行政行為因法規違憲而失去授權依據時,訴願機關應如何針對該行為的『效力』進行法律上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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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法與憲法交界的關鍵考點!你能選出「撤銷原處分」,代表你清楚行政處分在救濟程序中,其合法性的判斷基準。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法庭判決效力與行政救濟審查時點的深度理解。
憲法判決對繫屬中案件的效力
當行政法規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且自公布日起失效時,該效力具備「溯及於救濟程序中案件」的特性。雖然處分作成時法律尚有效,但在訴願決定時,原處分所依據之規範已不復存在。基於「依法行政原則」,該裁罰處分在訴願機關決定時,已轉化為法律依據欠缺的違法狀態。因此,訴願機關應依據《訴願法》行使審查權,將該違法處分予以撤銷,而非單純認定無效或維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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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法令與訴願處理
💡 法規被宣告違憲不予適用時,訴願中之處分應予撤銷。
🔗 違憲宣告對未確定案件之連鎖效應
- 1 行政處分作成 — 機關依當時法律作成裁罰
- 2 案件尚未確定 — 處分被提起訴願,仍在救濟程序中
- 3 憲法法庭宣告違憲 — 法規自公布日起失效或不予適用
- 4 訴願機關撤銷處分 — 處分已失其適法之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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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案件已「判決確定」才宣告違憲,則需視憲法訴訟法第91條規定是否能提起再審。